福建全面推进“电动福建”建设 支持新能源汽车(含专用车)生产

6月13日,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十个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全面推进“电动福建”建设的实施意见(2023-2025年)》(以下简称《意见》),提出了培育和拓展新能源汽车产业链、加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促进电动船舶全产业链发展等9项措施。

福建省:培育壮大新能源汽车产业链

图片来源: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官网截图

《意见》指出,在培育和扩大新能源汽车产业链方面加快推动汽车企业发展,支持新能源汽车(含专用车)生产企业做大做强,扩大规模,继续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对年产能利用率达到60%以上、产量同比增长,或产能利用率达到20%以上、产量同比增长50%以上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按照汽车产能利用率的比例给予单个企业最高1000万元的奖励。

同时,培育产业链企业,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链招商引资,鼓励上下游企业开展配套合作。支持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企业引进产业链配套企业,三年内新引进单企业年配套规模5000万元以上,奖励100万元,年度奖励1000万元;三年内新引进的智能网络汽车产业链配套企业年配套规模1000万元、2000万元、5000万元以上,最高奖励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全省年度奖励资金最高5000万元。

《意见》明确要求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在巩固公交、巡航出租车电气化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广物流配送、卫生、工程建设、党政机关、国有企业、景区、港口等公共领域新能源汽车的使用,继续提高公共领域车辆电气化的比例。公务车领域新能源汽车的比例逐年增加。4A级及以上景区的汽车,努力在两年内基本改用新能源汽车。

并推进公共领域车辆全面电气化试点,支持有条件地市积极申请国家公共领域车辆全面电气化试点城市,对获批车辆给予专项奖励1000万元。

本意见还表示,将组织实施综合示范应用项目,支持新能源汽车、新能源工程机械、新能源农业机械、动力电池等生产企业在重点地区和湄洲岛联合建设推广应用示范项目。示范项目单个推广合同金额达到1000万元并交付使用的,按合同金额的5%给予生产企业一次性示范推广奖励,全省年度奖励金额不超过5000万元。支持相关城市、汽车制造商、示范应用单位联合开展智能网络汽车准入和道路交通试点,对国家试点领导单位给予500万元专项奖励。 

另外,《意见》提出,发展电池租赁,支持电力电池租赁企业做大做强,辐射全国。电力电池租赁业务在购买和使用过程中按30元/千瓦时补贴,三年最高补贴1亿元。鼓励动力电池制造商牵头建立各类联合体,共同构建良性发展的电力交换商业模式,推广应用于新能源汽车、电动船舶、新能源工程机械、农业机械等领域。 

除此之外,在推进充(换)电加氢设施建设在此方面,《意见》提到,应支持新能源汽车、电动船舶充电(更换)电气设施、智能路边设施和功能平台纳入“新基础设施”示范项目。推进集中“光存储充电检查”综合示范站,对符合相关要求的“光存储充电检查”示范站建设给予业主单位50万元的补贴。

优先考虑土地利用年度规划指标,将独立占用的集中充电(更换)电站和加氢站纳入公共设施营业网点。支持利用现有加油站现有场地设施研究扩建加氢站或增加充电(更换)电气设施。在居民区推广智能有序、慢充为主、应急快充为辅的充电服务模式。鼓励以“统建统营”等方式加快旧社区充电设施建设。充电设施供电管沟充分预留在设计改造实施过程中,结合旧社区、街区改造等工作,满足充电设施快速接电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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