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特斯拉(上海)有限公司起诉特斯拉二手车长沙分公司,最终判决。据湖南天心法院报道,法院裁定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和30万元的合理权利保护费用。
图片来源:特斯拉
2022年8月1日,特斯拉以特斯拉二手车为被告,诉天心区法院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要求对方停止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权利行为和不正当竞争,停止使用“特斯拉二手车”公司名称,不再使用“特斯拉”品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权利保护费用50万元。
原告称,被告在商店门口和商店中得到了广泛的突出使用 “特斯拉”“特斯拉”TESILA“等待标志,并将原告的注册商标“特斯拉”注册为商户经营二手车销售,海报使用“全国唯一的特斯拉二手车连锁特许经营”进行误解虚假宣传。其行为使人误以为被告与原告有特定的合作或关联关系,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和作权,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被告特斯拉二手车辩称,原告在一次销售后已经耗尽了涉及商标的商标专用权,无权禁止他人在二手车业务中使用。被告是一家专门经营“特斯拉”品牌二手车的公司。在营业场所招牌、装修等外部宣传场合,使用相关标志是提供服务的必要客观描述,不构成商标使用。被告企业使用合法注册的企业名称,具有合法的权利基础。即使被诉商标的使用构成商标使用,被诉侵权服务也不构成类似于所涉商标批准的商品和服务。被告没有切断与原告的关系,也不会混淆相关公众销售的二手车商品的来源,也不构成商标侵权。被告不侵犯原告的作权,原告声称商标权与侵犯作权构成竞争,不应重复评价,原告的作品不具有原创性。
经审理,长沙市天心区法院认为,被告在店门及内部装修中大量使用与原告商标相同或相似的标志,被告总公司的关联公司大量申请与原告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注册,因此对原告特斯拉品牌的认知明显高于普通企业。被告对所涉及的标志的使用起到了识别服务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使用。
作为二手车销售商,被告提供的二手车销售服务在服务内容、消费者对象、销售方式、渠道等方面与原告商标批准的服务类别和原告商标批准的电动车辆、电动运输工具等商品类别基本相同,容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可以认定为类似的服务和商品和服务之间的类似。
法院认为,合理使用不得混淆,包括对经营主体身份关系的误解。特斯拉专卖店直销为消费者提供销售服务,参与从生产到终端销售的利益分配。在这种模式下,消费者对服务提供商有更高的信任,基于服务来源和商品来源的一致性。被告在场所使用大量相关标志会混淆卖方与商标所有者的身份关系,而不是简单地指示商品销售服务。这将在一定程度上遏制商标所有人与卖方在销售环节的横向竞争,损害商标所有人的利益,不符合商业惯例,不合理。
被告以原告知名的注册商标和企业名称的核心要素“特斯拉”为企业名称,主观上显然是故意攀登特斯拉品牌的声誉。同时,“中国唯一的特斯拉二手车连锁特许经营”的宣传很容易被误解。因此,被告的搭便车行为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或误解,构成不公平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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