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发布

“双积分”政策修订:新增积分池 单车新能源积分计算方法调整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7月6日发布的信息,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等五个部门近日联合发布了《关于修改的》,以满足中国节能和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和技术进步的需要<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的决定》,修订《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主要包括调整新能源汽车积分计算方法、建立积分灵活性交易机制、优化其他积分管理体系三个方面。自2023年8月1日起,本决定生效。

本决定主要修改了以下内容:

(一)调整新能源车型积分计算方法。综合考虑技术进步、成本下降和积分合规成本变化,根据积分供需平衡原则,调整《积分办法》附件2《新能源乘用车积分计算方法》同时,考虑到后续新能源积分的比例和分数要求仍需根据实际情况不断修改,《决定》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可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新能源乘用车积分计算方法》。

《决定》更新了新能源汽车积分的计算方法,主要依据是:为确保2025年油耗目标和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21-2035年)新能源汽车发展目标,根据积分供需平衡的原则,综合考虑技术进步、成本下降和积分合规成本变化,推断计算自行车积分和积分比例要求的最佳组合。同时,要避免单一指标调整幅度过大,保持政策平稳过渡。经反复计算,2024-2025年新能源乘用车标准车型分数(见附件2《新能源乘用车积分计算方法》)比上一阶段平均下调约40%(与2020年修订调整范围基本一致),2024年和2025年新能源汽车积分考虑比例设定为28%和38%(计划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另行发布),积分计算方法和分数上限相应调整。此外,为了充分发挥积分方法引导技术创新的作用,降低了低能密度动力电池系统的调整系数,将90瓦时/kg-105瓦时/kg、105瓦时/kg-125瓦时/kg的动力电池系统调整系数分别降低到0.7和0.8。

(二)建立积分灵活性交易机制。为应对积分供需失衡,稳定积分价格,新增“新能源汽车积分池管理”一章,建立积分池管理体系。当年新能源汽车正积分与负积分供需比超过2倍时,允许企业按照自愿原则将新能源汽车正积分存储在积分池中,有效期为5年。当年新能源汽车正积分与负积分供需比未达到1.5倍时,积分池中的积分将被释放,允许企业提取储存的新能源汽车正积分,当年未使用的新能源汽车正积分将返还积分池。

新能源汽车积分池管理的主要考虑因素是:

《积分办法》的实质是通过市场化协调节能和新能源汽车的发展。但由于技术进步和市场结构的变化,难以维持供需平衡,价格基本稳定,极端情况下存在供需失衡的风险。为了避免供需失衡,尽量保持价格稳定,稳定行业企业的预期,《决定》增加了“新能源汽车积分池管理”一章,探索建立积分池制度。综合多年来积分市场的运行和模型评估,当年新能源汽车积分供需比超过200%时,市场存在积分过剩的风险;当年新能源汽车积分供需比低于150%时,市场存在积分不足的风险。在充分征求行业企业意见后,决定设立积分池,调整积分市场供需。当年新能源汽车正积分供需比超过200%时,允许企业按照自愿原则在积分池中储存新能源汽车正积分;当年新能源汽车正积分供需比低于150%时,允许企业提取储存正积分。为减少调整机制对交易市场的干预,当新能源汽车正积分供需比在150%和200%之间时,积分池不启动;但为避免过度存储和提取导致市场供需逆转,设定了企业存储和提取积分的比例要求。同时,为鼓励企业参与积分池调整,给予存储积分5年有效期、无年度损坏等优惠待遇,允许企业提取但未使用的积分返还积分池。考虑到今年的积分供需形势,今年8月1日将实施新能源汽车积分池相关规定。

(三)优化其他积分管理制度。首先,考虑未来碳管理的需要,提出及时研究建立与其他碳减排系统的联系机制,促进企业进一步做好积分相关工作,延长负积分补偿报告的提交时间,完成负积分补偿的零时间;第三,为了提高积分交易的灵活性,规定企业购买的正积分可以补偿和结转;第四,确保数据统计更准确,对会计年度内车辆统计基准进行了调整。

具体修改决定如下:

1、第十五条第三款修改为:“新能源乘用车车型积分按新能源乘用车车型积分计算方法确定(见附件2)。根据实际情况,工业和信息化部可以调整和重新发布新能源乘用车车型积分计算方法。”

2、第二十一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按照《乘用车燃料消耗评价方法和指标》规定的评价方法,计算上一年度乘用车企业平均二氧化碳排放量,计算结果纳入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和新能源汽车积分计算报告,共同发布。”

3、第二十二条第三款修改为:“乘用车企业有平均燃料消耗负积分和新能源汽车负积分的,应当在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负积分和新能源汽车负积分核算报告发布后90天内,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平均燃料消耗负积分和新能源汽车负积分补偿报告(见附件4),负积分补偿应在核算报告发布后120天内归零。”

四、将第二十六条第三项修改为:“利用本企业生产、结转的新能源汽车正积分”。

五、修改第二十九条:“乘用车企业购买的新能源汽车正积分,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结转,不得再交易。”

增加一章,作为第六章“新能源汽车积分池管理”,包括第三十一条至第三十四条。

第七条。作为第三十一条:“工业和信息化部为乘用车企业储存或提取新能源汽车积分建立了新能源汽车积分池。”

8、作为第三十二条,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全国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和新能源汽车积分供需情况,决定每年7月30日前是否开放积分池。决定开放的,通过汽车燃料消耗和新能源汽车积分管理平台向社会公布积分池的储存比例或提取比例及相关实施方案。”

九、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三条:“经核算,全国乘用车企业新能源汽车正积分高于全国乘用车企业新能源汽车负积分和平均燃料消耗负积分(扣除结转和可转让平均燃料消耗正积分)之和的200%,工业和信息化部开放积分池,允许乘用车企业在积分池中储存新能源汽车正积分。”

“乘用车企业可以在积分池开放之日起120天内储存新能源汽车积分。存储量不得超过乘用车企业去年新能源汽车积分和存储比例的乘积。”

“储存在积分池中的新能源汽车正积分不设结转比要求,储存有效期为5年。”

10.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四条:“经核算,全国乘用车企业新能源汽车正积分未达到全国乘用车企业新能源汽车负积分和平均燃料消耗负积分之和的150%(扣除结转和可转让获得的平均燃料消耗正积分),工业和信息化部开放积分池,允许乘用车企业提取储存的新能源汽车正积分。”

“提取的新能源汽车正积分数量不得超过乘用车企业储存在积分池中的新能源汽车正积分和提取比例的乘积。”

“提取的新能源汽车正积分,年度积分交易结束后未使用的,应返还积分池。”

11、第三十七条修改为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本办法所称会计年度,是指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国内生产的乘用车以机动车出厂证书的发证日期为准确定相应年度;进口乘用车以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车辆的海关报关文件发放日期为准确定相应年度。”

第十二条。作为第四十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根据产业发展和碳排放管理的需要,及时研究建立本办法规定的积分体系与其他碳减排体系的联系机制。”

十三、修改附件2《新能源乘用车积分计算方法》

新能源乘用车车型积分计算方法

“双积分”政策修订:新增积分池 单车新能源积分计算方法调整

另外,对个别文字进行相应的修改。

自2023年8月1日起,《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根据本决定,质检总局令第44号)作出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此外,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部表示,该修订预计将对积分市场产生影响, 由于《积分办法》的实质是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交易机制,积分价格波动在实施过程中是不可避免的,但在实施过程中价格波动较大,积分价格较低。一是前期价格偏低。2018年及以往年度对新能源汽车积分评估比例没有要求,企业生产的所有新能源汽车均产生正积分,导致正积分供应较多,早期价格较低。二是中间价格上涨。自2019年以来,新能源汽车积分比例的评估,加上2020年疫情的影响,导致新能源积分供应减少,积分供需形势收紧,积分价格上涨。三是近两年价格下跌。自2021年以来,中国新能源汽车市场发展迅速,新能源汽车积分供应充足。同时,由于测试条件的切换,企业平均油耗变化好于预期,油耗负积分规模下降,导致新能源汽车积分供应充足,积分价格下降。

《积分办法》的修订充分考虑了上述情况,调整了新能源乘用车标准车型的积分值,提高了新能源汽车积分比例的要求,增加了新能源汽车积分池管理的灵活性措施。特别是考虑到前期工况切换对油耗目标值的“放宽”,下一阶段需要优化调整油耗目标值和实施要求,企业有望在2025年后充分利用积分池提取积分。一般来说,随着新能源汽车积分评估的加强和积分池系统的实施,积分市场供过于求将得到改善,积分交易价格将逐步稳定,趋于合理水平。从对情况的初步了解来看,企业对此都有预期,认为《决定》对积分市场供需和积分价格的调整作用将显著增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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