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5日,上海发布了《上海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专项资金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细则明确,支持领域和标准。按照相关标准支持以下7个领域:1、车辆示范应用:根据国家综合评价奖励积分,每1分20万元;2、车辆运行:每个考核年度内行驶里程超过2万公里的相关车型,奖励0.5-2万元;3、关键部件产业化:参照国家综合评价奖励积分,原则上每1分奖励3万元,同类关键部件产品奖励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燃料电池公交车示范应用:按照本市新能源公交车发展扶持政策执行车辆购运补贴标准;5、加氢站布局建设:每个加氢站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按不超过批准设备购置和安装总投资的30%给予支持,封顶金额每年减少,市级奖励基金和加氢站所在区按1按1按1按1:1比例安排;6、加氢站运营:支持氢气实际销量,最高20元/公斤,封顶金额每年减少。中央奖励基金、市奖励基金、加氢站所在区按1计算:1比例安排;7、示范应用支持服务:根据市级加氢站和氢燃料电池汽车公共数据平台实际发生的平台运维费用,经审批后,每个考核年度给予奖励资金。
政策原文如下:
上海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专项资金实施细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落实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关于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的通知〔2020〕鼓励燃料电池汽车产业链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和示范应用,进一步规范上海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市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根据《关于支持本市燃料电池汽车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上海发展改革规范)〔2021〕10号)、《上海市节能减排(应对气候变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上海市发展改革规范)〔2021〕本细则专门制定,如5号)和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要求等。
第二条(管理职责)
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济信息化委员会)负责协调和推进全市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以及车辆示范应用、车辆运营、关键部件产业化、示范应用支持服务等领域专项资金的具体协调和实施。
按照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上海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对下发市专项资金进行审核。
上海市发改委(以下简称市发改委)统筹平衡本市燃料电池汽车支持政策相关安排,会同市财政局按照本市节能减排相关资金管理办法,统筹规划发放市专项资金。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交通委员会)负责推广燃料电池公交车的示范应用。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负责加氢站布局建设、加氢站运营等领域专项资金的具体协调和实施。
上海市科技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负责推进燃料电池汽车关键技术攻关,加快科技成果转化。
各相关区政府结合本细则的相关要求,细化支持措施,落实配套资金,加快本地区燃料电池汽车产业发展。
第三条(资金来源)
市专项资金由中央奖励基金、市奖励基金和区级配套基金组成。其中,示范城市群示范期考核合格后,由中央财政安排中央奖励基金;取得中央奖励基金后,市奖励基金按比例安排市节能减排专项基金;市奖励区按比例安排区级配套基金。
第四条(一般原则)
专项资金支持应符合以下原则:
(1)应用牵引力,同等重视生产和研究。以燃料电池汽车的大规模示范应用为牵引力,支持关键部件的研发,鼓励汽车的可持续应用,促进产品创新和产业化。
(二)突出重点,扶优扶强。推动产业聚集在基础扎实、配套设施完善、优势明显的地区,支持优势企业做大做强,提高产业集中度。
(3)总体规划和综合评价。协调年度各类车辆推广计划,建立技术、应用、运营等综合评价体系,并按规定给予支持。
(4)及时评估和动态调整。及时调整车辆推广计划和技术评价体系,考虑国家政策导向、技术进步迭代、企业推广计划、示范应用效果等因素。
第五条(支持领域和标准)
专项资金支持领域和标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车辆示范应用。燃料电池汽车符合国家和城市示范应用的相关要求,相关车辆取得国家综合评价奖励积分,城市每1分20万元,由中央奖励基金和市奖励基金按比例安排15万元,车辆配备燃料电池系统制造商安排5万元。
(二)车辆运行。燃料电池卡车和商用通勤巴士在每个考核年度内行驶里程超过2万公里的,给予运营奖励,每辆车自取得运营额度以来最多奖励3年。其中,设计总质量为12—31吨(含)卡车每年奖励0.5万元,设计总质量超过31吨的重型卡车每年奖励2万元,通勤巴士每年奖励1万元。奖励资金由市级奖励资金和车辆经营企业所在区按照1:1比例安排。
(3)关键部件的工业化。符合本市相关要求的关键部件,用于国内示范城市群车辆的应用。参照国家综合评价奖励积分,相关区域参照积分值给予企业奖励资金。原则上,每1分奖励3万元。各企业类似关键部件的总奖励不得超过3000万元。
(4)燃料电池公交车的示范应用。车辆采购经营补贴标准按照本市新能源公交车发展扶持政策执行。
(五)燃料电池汽车加氢站布局建设。加氢站(燃料电池汽车加氢站)应当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建设,竣工验收并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燃料电池汽车加氢站”类别)和燃气供气站许可证(“燃料电池汽车加氢站”类别),本市按不超过批准设备采购安装总投资30%给予支持。2022年、2023年、2024年至2025年底取得燃气营业执照(“燃料电池汽车加氢站”类别)和燃气供气站许可证(“燃料电池汽车加氢站”每个加氢站的最高支持资金分别不超过500万元、400万元和300万元。市级奖励基金和加氢站所在区按1按1按1按1:1比例安排。
(六)燃料电池汽车加氢站的运行。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燃料电池汽车加氢站”类别)和燃气供气站许可证(“燃料电池汽车加氢站”氢气零售价格不超过35元/公斤的加氢站,按年度实际氢气销售额给予加氢站运营商支持。2021年度支持标准为20元/公斤,2022年—2023年度支持标准为15元/公斤,2024年—2025年度支持标准为10元/公斤。资金由中央奖励基金和市级奖励基金组成,加氢站所在区按1:1比例安排。
(七)示范应用支持服务。为落实国家有关部委关于通过信息方式确保燃料电池汽车示范的有关要求,实现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全过程、全链监督,建立上海氢加油站和氢燃料电池汽车公共数据平台(以下简称“市级平台”),为燃料电池汽车的示范应用提供服务和支持。市级平台提供的数据经国家有关部委年度考核合格后,按照本次考核年度实际发生的平台运维费用,经批准后给予市级平台运营商奖励资金。
第六条(申报流程)
根据市燃料电池汽车产业发展相关规划,市经济信息化委员会及时编制了车辆示范应用、车辆运营、关键部件产业化等领域的项目申报通知,并在市经济信息化委员会官方网站上发布。
符合申请条件的单位应当向区经济委员会(商务委员会、科学经济委员会)提交项目申请。区经济委员会(商务委员会、科学经济委员会)会同区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审核申请项目后,报市经济信息化委员会,并对材料的完整性负责。
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交通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市科委对申报的车辆示范应用项目进行综合评估。拟支持项目公示后,项目单位应与市经济信息化委签订项目协议,确定支持项目。市经济信息化委员会可以委托第三方依法进行节点抽查和评估。
按照市经济信息化委员会的有关要求,实施车辆运营和关键部件产业化项目的申报流程。
按照市交通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要求,实施燃料电池公交车示范应用、燃料电池汽车加氢站布局建设、加氢站运营等领域的项目申报流程。
第七条(预算管理和资金发放)
按以下方式拨付车辆示范应用、车辆运营、加氢站布局建设、加氢站运营奖励资金:
(1)中央奖励资金在本市获得中央奖励资金后,市财政局根据示范年度考核情况及时分配给各有关区,各有关区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分配;
(2)市奖励基金、市经济信息化委员会、市住房和城乡发展管理委员会根据示范年度考核,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市奖励基金使用计划(预算),并提交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按照有关程序将市奖励资金需求纳入市节能减排年度专项资金使用计划(预算)。市财政局通过市区转移支付发放有关区域;
(3)区级配套资金,相关区根据示范年度考核情况,按比例安排年度区级配套资金预算。有关区应当及时、全额分配中央奖励基金、市奖励基金和区配套基金位置。项目申请人应当按照约定将奖励资金转移给有关参与单位。
有关区根据示范年度考核情况,安排年度预算,并按照本区有关规定及时足额拨付给有关单位。
燃料电池公交车示范应用奖励资金按照本市新能源公交车发展扶持政策执行。
市平台向市经济信息化委员会申请示范应用支持服务奖励资金,经市经济信息化委员会审核后,向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申请资金使用计划(预算)。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将其纳入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使用计划(预算)。根据市发改委年度资金使用计划,市经济信息化委向市财政局申请拨付。经市财政局审核后,直接拨付给有关单位。
第八条(监督管理)
有关区应加强对市专项资金支持的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项目的监督,确保资金使用标准化、安全、有效;发现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市有关部门报告。
市有关部门按分工跟踪管理相关区域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项目的实施和市专项资金的使用。
市发改委、市财政局会同市经济信息化委员会进行绩效管理,委托有关单位定期抽查和评估取得市专项资金的区或项目单位。
第九条(绩效自评)
为做好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评价,确保示范应用有序推进,相关区经济委员会(商务委员会、科学经济委员会)、区财政局应当在每个示范年度结束后15天内,对区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自我评价,并向市经济信息化委员会和市财政局提交绩效自我评价报告。绩效自我评价报告应包括相关领域的示范应用和保障措施。
第十条(处罚机制)
市专项资金专用,单独核算。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项目申报暂停一年,执行不力或未按计划足额拨付资金的区域。
违反国家、市有关规定的单位,一经核实,将取消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项目的财政支持,按照规定收回拨付的资金,并追究项目单位和有关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未按要求完成项目目标,最终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拨付支持资金,项目单位不得在2年内申请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
第十一条(信息披露)
市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政府信息披露的有关要求,做好专项资金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二条(应用解释)
本细则由市经济信息化委员会、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市交通委员会、市住房和城乡发展管理委员会、市科委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实施日期)
本细则自2023年4月25日起生效,有效期为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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