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男人在小区租了一个车位,为了给自己的新能源车充电方便,想安装私有充电桩,因没有获得物业的配合。于是他将物业起诉至法院。12月6日,北京青年报记者从公开的判决文书中得悉,因该男人不属于占用固定车位的产权人或持久承租人,想安装私有充电桩的请求被驳回。
肖某是丰台区某小区的业主, 2021年7月13日,肖某从物业租赁一个车位,租期截止至2022年7月31日。肖某签署的物业的同意书显示,其所在小区车位采纳同一摇号方式确定。
肖某以为,虽然他在小区没有固定产权车位,可是通过租赁已享有车位的使用权,已满足国家规定对于占用固定车位产权人或持久承租方(租期一年及以上)扶植充电根本设施的行为或要求。
他暗示,四周相邻的多个社区情况和自己所在小区情况一致,车位使用权均属于租赁车位而且成功安装小我充电桩,且也获得了租赁车位旁所有业主的同意并留有业主签字。物业应配合业主且协助现场勘测、施工,在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申请安装相关文件上盖章。
物业则称,肖某不享有固定车位,无法安装私有充电桩,已为肖某提供了两位车主共用的同享充电桩,能满足其日常充电,已经尽到相应义务。
为了能成功安装私有充电桩,肖某将物业告上法院,但丰台法院一审以为:物业对小区的公共区域及设施有进行治理和维护的职责。现有国家政策虽激励电动汽车的发展和使用,并就物业公司应配合业主安装电动汽车充电根本设施作出了相应的规定,但上述规定并非是具有强制性法令效力的规定,且安装电动汽车充电设施需要业主在居住小区内有固定停车位。肖某并不享有小区固定车位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其没有权利在小区公共区域安装充电桩,故肖某要求物业在其租赁的车位安装充电桩及在其安装充电桩申请材料上签章的请求,被法院判决驳回。
肖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时代,他提交一份物业收据,称已交纳2022年8月1日至2023年7月31日时代的停车资1600元,证实他使用车位一年以上,物业应为其安装专用充电桩。他还暗示,虽然车位处安装了充电桩,但两名业主共用充电桩仍有未便当之处。
法院以为,为激励电动汽车的发展和使用,相关行政部分就加速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根本设施扶植出台通知文件,但该文件系引导、支持、激励物业服务企业积极配合安装充电根本设施,而非具有强制性法令效力的规定;肖某签署的同意书以及实际使用车位的情况来看,肖某不属于占用固定车位的产权人或持久承租人;物业现已为肖某安装了二位业主同享充电桩,已较为公道地满足了肖某的日常充电需求。因此,北京二中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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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宋霞
编辑/樊宏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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