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实施促进汽车消费的措施

最近,云南省发改委等13个部门发布了《关于促进汽车消费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措施》)。该措施明确规定,要扩大新能源汽车的消费。

1、继续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活动。积极协调财政资金开展农村新能源汽车活动,鼓励有条件地区出台新能源汽车消费支持政策,鼓励新能源汽车销售企业开展促销活动。2024年1月1日,延续和优化新能源汽车购置税减免政策—2025年12月31日期间,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其中每辆新能源乘用车免税额不超过3万元;购买日期为2026年1月1日—新能源汽车在2027年12月31日期间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其中,每辆新能源乘用车减税不超过1.5万元。

2、加快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应用。广泛利用新闻媒体、互联网、展览论坛、汽车展览等方式,继续加强新能源汽车在节能减排方面的积极作用,普及新能源汽车技术知识,促进新能源汽车和产品的推广,为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创造良好的氛围。原则上,支持在公务、公交、租赁、邮政、卫生、园林等公共领域购买新能源汽车,逐步扩大新能源汽车配备比例。

3、提高新能源汽车使用的便利性。加快换电模式的推广应用,积极开展公共领域车辆换电模式试点,鼓励有条件的城市、高速公路等交通干线加快换电站建设。引导企业进一步下沉销售维修服务渠道,加强新能源汽车移动维修站、农村维修点建设和农村维修技术人员培训,定期开展农村维修售后服务活动。积极支持新能源汽车出口。支持企业加快海外营销和售后服务网络建设,加强品牌推广。中旧铁路和中欧新能源汽车运输渠道畅通,满足新能源汽车出口运输的特殊要求。

政策原文如下:

云南省实施促进汽车消费的措施

为落实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发布的《关于促进汽车消费的若干措施》要求,提出以下措施,促进汽车消费市场升级转型,加快旧车淘汰更新,促进大宗汽车消费。

扩大新能源汽车消费

(一)继续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活动。积极协调财政资金开展农村新能源汽车活动,鼓励有条件地区出台新能源汽车消费支持政策,鼓励新能源汽车销售企业开展促销活动。2024年1月1日,延续和优化新能源汽车购置税减免政策—2025年12月31日期间,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其中每辆新能源乘用车免税额不超过3万元;购买日期为2026年1月1日—新能源汽车在2027年12月31日期间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其中,每辆新能源乘用车减税不超过1.5万元。(省商务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税务局、各州、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省商务部、省工业和信息化部、省税务局、各州、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所有任务由各州、市人民政府负责,以下不再列出)

(二)加快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应用。广泛利用新闻媒体、互联网、展览论坛、汽车巡演等方式,继续加强新能源汽车在节能减排方面的积极作用,普及新能源汽车技术知识,推广新能源汽车和产品,营造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的良好氛围。原则上,支持在公务、公交、租赁、邮政、卫生、园林等公共领域购买新能源汽车,逐步扩大新能源汽车配备比例。(省商务厅、省工信厅、省交通厅、省机关事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提高新能源汽车使用便利性。加快换电模式的推广应用,积极开展公共领域车辆换电模式试点,鼓励有条件的城市、高速公路等交通干线加快换电站建设。引导企业进一步下沉销售维修服务渠道,加强新能源汽车移动维修站、农村维修点建设和农村维修技术人员培训,定期开展农村维修售后服务活动。(省发改委、省能源局、省商务厅、省工信厅、省交通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4)积极支持新能源汽车的出口。支持企业加快海外营销和售后服务网络建设,加强品牌推广。畅通中老铁路和中欧新能源汽车运输渠道,满足新能源汽车出口运输的特殊要求。(省商务部、省发展改革委员会、省工业和信息化部、昆明海关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是促进二手车商品流通

(五)积极开展二手车经销业务。二手车交易市场以外的企业允许注册住所和营业场所开展二手车销售业务。从事新车销售和二手车销售的企业,经营范围统一登记为“汽车销售”,按照有关规定备案。从自然人处购买二手车的汽车销售企业,允许企业反向开具统一的二手车销售发票,并办理转让登记手续。(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督局、省公安厅、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6)促进二手车的商业化流通。汽车销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直接购买和销售二手车“库存商品”会计科目。汽车销售企业申请小型非营运二手车转让登记时,公安机关实行单独签注管理,发放临时牌照。(省财政厅、省公安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7)完善二手车交易服务。除黄标车(排放水平低于国家一级排放标准的汽油车和国家三级排放标准的柴油车)外,允许二手车自由流通,企业跨区域经营。优化交易流程,促进二手车交易合同和车辆档案的电子化。推动二手车交易、纳税、保险、登记等流程在汽车经销企业或二手车交易市场一站式完成。鼓励汽车领域的非保密、非隐私信息向社会开放,提高二手车市场交易信息的透明度,完善信用体系。(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商务厅、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促进二手车出口贸易。积极开展昆明二手车出口试点工作,重点开展中亚、中东国家、老挝、越南、柬埔寨等周边国家的二手车出口贸易。借鉴省外二手车出口体系建设经验,培育云南出口市场实体,加强跨境合作服务,推动二手车出口相关维修、检测认证、仓储物流、金融信用保障配套服务体系的发展。(省商务厅、昆明海关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支持旧车更新消费

(9)加快淘汰和更新旧车辆。鼓励地方政府全面利用经济、技术等手段,促进旧车退出。加快淘汰和报废国家三级及以下排放标准乘用车和非法非标准商用车。地方政府积极组织汽车销售企业开展二手车置换节活动,鼓励有条件地区出台旧车置换等支持政策。(省工业和信息化部、省公安部、省商务部、省交通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完善报废机动车回收体系。支持合格企业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资质,保障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建设项目用地。加强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建设管理,促进行业绿色化、集约化、市场化、专业化发展,提高回收效率和服务水平。(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厅、省发改委、省市场监督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拓展汽车消费新空间

(十一)促进汽车文化旅游消费。依托云南独特的山水湖林资源,因地制宜打造汽车自驾运动营和精品自驾运动线路。优化自驾游车出入境旅游审批程序,促进跨境自驾游发展。探索利用废旧厂房建设汽车文化创意园。鼓励地方政府组织开展特色汽车文化旅游、汽车文化展览等活动,推动汽车文化、商务、旅游跨境融合消费。(省文化旅游厅、昆明海关、省商务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12)指导汽车活动。积极培育赛车等具有消费主导特色的时尚休闲运动,努力举办全国汽车运动活动。地方政府结合实际情况,支持汽车运动赛事、汽车自动驾驶运动营等项目的建设和运营。(省体育局、省自然资源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13)发展汽车改装市场。依法有序发展汽车改装市场,引导生产企业生产定制汽车,销售改装套件,扩大周边产品,逐步建立安全标准的汽车改装流程。建立健全汽车改装行业管理机制,加快汽车售后市场发展。(省工业和信息化部、省商务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促进汽车平行进口

(十四)发展汽车平行进口业务。积极申请云南汽车进口港,加快建立相关汽车进口港,规划建设海关进口汽车检验监督场所(场地),促进我省汽车平行进口业务。允许企业承诺进口车型继续符合国家六项排放标准,继续实施环保信息披露环节平行进口车辆诊断系统(OBD)测试和数据信息的相关政策要求。(省生态环境厅、省商务厅、昆明海关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优化汽车消费环境

(十五)加快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加快高速公路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到2025年实现全省国家高速公路网上服务区快速充电站基本覆盖。加快建设和加强“两区(居住区、办公区)”“三中心(商业中心、工业中心、休闲中心)”充电服务能力。加强景区充电设施建设布局,4A级及以上停车场设置充电区,4A级景区按不低于15%的停车位比例,5A级景区按不低于30%的停车位比例设置充电设施。全面提高居住区充电能力,新建居住区将根据100%的固定停车位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鼓励现有居住区利用智能有序充电技术推进固定停车位充电基础设施的安装。加快在适合使用新能源汽车的农村地区有效覆盖充电基础设施,实现充电站“县县全覆盖”、充电桩“乡乡全覆盖”。(省发改委、省能源局、省交通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文化旅游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机关事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6)降低新能源汽车的使用成本。研究出台了居民充电桩分时电价政策,指导居民在低谷期间充电。2030年前,实施两部制电价的集中充电和更换设施免收需求(容量)电费。鼓励充电和更换设施运营商分阶段降低充电服务费,鼓励地方政府对城市公交车辆给予优惠充电。(由省发改委领导)

(十七)继续缓解城市停车难问题。合理规划和建设停车场。城市机动车停车位总供应量按机动车保有量的1.5倍计划。公共停车场提供的停车位占城市机动车停车位总供应量的15%以上。建立健全停车设施供需动态评价体系。鼓励各地有效扩大停车位供应,合理制定停车收费政策,加快人口密集场所和景区三维停车场和智能停车场建设。鼓励在社区周边路段灵活设置夜间限时停车区,满足居民夜间停车需求。鼓励有条件的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错时开放内部停车场(位),全面提高停车资源共享利用率。(省住房和城乡发展厅、省发改委、省自然资源厅、省机关事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8)完善配套电网建设。根据充电和更换基础设施的供电容量需求,及时启动省级电网滚动规划调整,保留充足的充电设施供电容量,提高电网支撑能力。合理提高农村电网改造升级投资,进一步加快配电网容量提高质量,提高农村家庭电压稳定性,确保农村电动汽车安全稳定充电。(省发改委、省能源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加强对汽车销售市场的监管。加强汽车生产销售企业的发展“双随机,一开放”监督抽查,严厉查处汽车消费领域不正当竞争和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地方政府不得出台地方保护政策,避免恶性竞争,共同维护行业秩序。(省市场监督局、省商务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7,丰富汽车金融服务

(二十)加快汽车消费金融发展。鼓励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通过适当降低首付比例和贷款利率,延长还款期限,增加对汽车消费信贷的支持。支持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机构提供综合融资服务,促进新车消费和二手车流通金融产品创新,丰富汽车消费包容性金融产品供应。(中国人民银行云南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局云南监督管理局、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地方各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按照职能职责落实工作措施,推动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取得实效,进一步促进汽车消费复苏和潜力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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