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能源局公开征求《关于促进新型储能并网和调度应用的通知》(

11月20日,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发布公告,公开征求《关于促进新型储能并网和调度应用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公告从四个方面概述:

一是总体要求,通知表示要准确把握新型储能功能的定位,明确接受新型储能范围的电力系统调度。

二是加强新型储能并网和调度运行管理,通知规范新型储能电站并网接入管理,优化新型储能电站调度方式,加强新型储能电站运行管理。

三是明确新储能并网和调度技术要求,通知规范新储能并网接入技术要求,明确新储能调度运行技术要求,鼓励新储能电站技术转型,促进新储能智能调控技术创新。

四是协调保障新型储能并网和调度。通知称,要加强新型储能项目管理,做好新型储能并网服务,以市场化的方式促进新型储能调用,加强对新型储能并网调度的监督管理。

原文如下: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公开征求《关于促进新型储能并网和调度应用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新储能并网接入管理,优化调度运行机制,充分发挥新储能作用,支持新能源系统和新电力系统建设,我局组织起草了《关于促进新储能并网和调度应用的通知》(草案),现征求公众意见。

欢迎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将意见和建议传真至010-81929218,或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nengxiaochuneng@nea.gov.cn。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关于促进新型储能并网和调度应用的通知(草案)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2023年11月20日

附件

关于促进新型储能并网和调度应用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加快新能源体系规划建设,落实《关于加快新储能发展的指导意见》(发展和改革能源〔2021〕1051号《新型储能项目管理规范(暂行)》(国能科技规定)〔2021〕47号)《关于进一步推进新型储能参与电力市场和调度应用的通知》(发改办运行〔2022〕475号)相关要求,规范新型储能并网接入管理,优化调度运行机制,充分发挥新型储能作用,支持新型电力系统建设。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准确把握新型储能功能的定位。新储能是指以输出电力为主要形式,提供外部服务的储能技术,具有施工周期短、布局灵活、响应速度快等优点,可发挥峰值调整、频率调整、压力调整、备用、黑启动、惯性响应等功能,是新电力系统建设的关键支撑技术。随着装机规模的快速增长,新型储能在促进新能源开发消耗和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方面的作用逐渐显现。结合新储能功能定位和市场要求,进一步规范新储能并网管理,不断完善新储能调度机制,确保新储能的合理高效利用,有效支持新电力系统建设。

(二)明确接受电力系统调度的新储能范围。接入电力系统并签订调度协议的新型储能电站可分为调度调用新型储能和电站自用新型储能两类。调度调用新型储能是指根据市场清算结果或电力调度机构的指示,具有独立计量装置和运行的新型储能电站,包括独立储能电站、具备独立运行条件的新能源配置储能;电站自用新型储能是指发电企业和用户根据自身需要控制的新型储能电站,包括未独立运行的新能源配置储能、火电联合调频储能、签订调度协议、接受调度指令的用户侧储能等。

二是加强新型储能并网和调度运行管理

(三)规范新型储能电站并网接入管理。电网企业和电力调度机构必须制定新型储能电站并网规则和并网服务指南,明确并网流程、相关标准和涉网试验要求。按照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确保电力系统安全运行的原则,电力调度机构组织新型储能电站进行并网验收,并签订并网调度协议。新型储能电站应在并网后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所有涉网试验。

(四)优化新型储能电站的调度方法。电力调度机构应根据系统需要,制定新的储能调度运行规程,科学确定新的储能调度运行模式,公平调用新的储能调节资源,积极支持新能源 发展储能、聚合储能、光储充一体化等模式,优先考虑新型储能试点示范项目,充分发挥各种储能价值。电力调度机构调用电站时,对于参与电力市场的新型储能电站,应根据市场清算结果优先安排新型储能运行。对于暂时不具备参与电力市场条件的新型储能电站,应通过调度指令调用。在危及电力系统安全事故(事件)等必要情况下,所有管道范围内的新型储能电站应接受电力调度机构的统一直接调用,并在直接调用期间按照独立的储能充放电价格机制执行。

(五)加强新型储能电站的运行管理。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会同省能源主管部门在制定和修订电力市场规则或电力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和电力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时,明确和完善各类新型储能电站的评估和实施细则。新型储能电站应按照电力调度机构的要求及时提交运行信息,电力调度机构应定期向国家新型储能大数据平台推送新型储能电站的呼叫。

三、明确新型储能并网及调度技术要求

(六)规范新型储能并网接入技术要求。新型储能电站接入系统应满足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的要求,并完成相应的性能试验和网络相关试验。新型储能电站设备应满足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和管理规范的相关要求,确保新型储能电站的安全稳定运行。新型储能电站应制定详细的运行维护程序、现场操作程序、事故计划和应急管理措施、停机维护计划,并定期向电力调度机构报告。

(7)明确新型储能调度运行的技术要求。新型储能电站应配备功率控制系统或协调控制系统。所有管道调度范围内的新型储能电站都应具备按照调度指令自动调节有功功率和无功功率的能力,并连接到电力调度机构的AGC、AVC等系统接受并执行调度指令,并采取信息安全防护措施。新能源基地配置新型储能调度原则按照《新能源基地配置新型储能规划技术导则》(NB/T 11194-2023)执行。

(8)鼓励新储能电站的技术转型。鼓励新储能电站进行技术转型,并有能力接受调度指令。电力调度机构满足相应技术条件后,应及时开展新储能电站的并网和调度。

(9)促进新型储能智能控制技术的创新。结合新储能多场景和市场运行需求,积极开展新储能电站等电源协调优化调度技术、大型储能系统集群智能调度关键技术、基于新储能电网积极支持技术、电动汽车等分布式储能虚拟电厂聚合互动控制技术研发工作,努力促进新技术的应用。

四、加强新型储能并网和调度协调保障

(10)加强对新能源储存项目的管理。省能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新能源储存项目管理体系的建设,加强新能源储存规划、备案、建设和调用管理。

(11)做好新型储能并网服务。电网企业和电力调度机构应公平、无歧视地为新型储能项目业主提供电网接入服务,做好技术指导,优化并网接入流程,确保新型储能电站的安全高效并网。

(十二)以市场化的方式促进新型储能调用。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应与当地能源部门充分考虑新储能特点,加快完善新储能电站参与电力市场和辅助服务市场细则,丰富交易品种,考虑电力供需,通过合理扩大现货市场限价范围,建立能力补偿机制,促进新储能电站“多用途、分时”,进一步丰富新储能电站的市场商业模式。

(13)加强对新型储能并网调度的监督管理。省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对新型储能并网和调度运行的监督管理,与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和电力调度机构合作,建立健全新型储能并网和调度运行管理协调机制,协调处理相关纠纷。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应当加强对新型储能政策实施和并网调度的监督,并及时向国家能源局报告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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