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促进佛山市新能源汽车产业园发展支持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公

据电车资源报道,2023年9月7日,佛山市发改局发布了《促进佛山市新能源汽车产业园发展的扶持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根据《办法》,符合条件的新能源汽车行业企业可以获得固定投资奖励、物业补贴、科技创新奖励和质量品牌奖励。

最高补贴1000万!佛山发文扶持新能源汽车产业园发展

原文如下:

佛山市发改局关于《促进佛山市新能源汽车产业园发展支持办法》(征求意见稿)向公众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加快佛山新能源汽车产业园建设,促进全市新能源汽车产业快速发展,我局会同南海区、三水区、市有关部门制定了《促进佛山新能源汽车产业园发展的支持办法》(征求公众意见稿)。根据有关规定,有关事项如下:

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是 2023 年 9月 7 日至 2023 年 9 月 15 公众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反馈:

1.通过电子邮件反馈意见,请发送至:xnyhjnk@fsdr.foshan.gov.cn;

2.请邮寄至佛山市禅城区岭南大道北12号3号楼佛山市发改局新能源节能科,邮编:528000。

请提出有价值的意见和建议,并注明修改意见的工作单位、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在此,我衷心感谢各行各业的理解和支持!

附件:促进佛山新能源汽车产业园发展支持措施(征求公众意见稿)

佛山市发改局

2023年9月7日

附件

促进佛山新能源汽车产业园发展的支持措施(征求公众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委坚持以实体经济为导向、以制造业为导向的战略部署,在建设更具国际竞争力的现代产业体系方面取得新突破,锚定市委“515”高质量发展目标,根据市委、市政府高水平建设“双十园区”工作部署,促进我市新能源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完善新能源汽车产业链,加快佛山新能源汽车产业园(以下简称产业园)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和主体

市场主体登记地和税务管辖地在工业园区内(狮山镇:东至佛清高速,南至虹岭路,西至华沙路,北至前进路;东至官窑村,西至贤寮村(三水),南至广佛肇高速,北至西南涌;里水镇:东至联安围、南至广佛肇高速、西至里和路、北至和顺大道、科冠路、海元中路;丹灶镇:东至莲桂路、西至仙岗、北至新农、南至银河;乐平镇:东至东南至三水区边界线、南至西南涌、西至西二环高速、北至福田大道;芦芽镇:东至芦湖路,南至乐平镇,西至芦芽四合村。北至芦芽涌;大塘镇:东临九曲河、白岭支涌,与花都奇尼镇接壤,南临三水区渔业加工物流产业园,西临塘西大道,北临肇花高速),财务制度健全,法人资格独立,实行独立会计,遵守信用管理部门规定,未列入相关政府部门失信黑名单。本办法适用主体是指从事新能源汽车、核心部件及其生产设备、测试仪器、新能源供应设备等产品生产和关键技术研发的企业,以及从事动力电池回收和材料回收制造、晶圆、光刻胶等新能源汽车电子材料及辅助材料生产的新能源汽车工业企业。

第二章  扶持内容

第三条  固投奖励

鼓励国内外投资者在工业园区投资建设新能源汽车工业企业。新成立的现有新能源汽车工业企业,现有非新能源汽车工业企业,形成实际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建筑、结构及其附属设施、设备投资等,不包括地价、技术股权、无形资产评估价值和营运资金,以合格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结果为准)新能源汽车工业企业,根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金额,一次性奖励分为四个档次:投资4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200万元,奖励前10名(以申报企业固定资产实际投资完成时间为准,如下);投资2000万-4000万元(不含,下同)的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前20家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奖励前30家;300万-1000万元的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15万元,奖励前40家。

第四条  物业补贴

对新进入工业园区的新能源汽车企业给予租赁物业或自建厂房补贴,补贴期为入驻之日起三年(自企业实际支付租金之日起计算,免租期不计算;三年内搬出工业园区的,物业奖励相应终止)。标准分为两类:租赁厂房或自建厂房的补贴标准按15元/平方米、月、10元/平方米、月、8元/平方米逐年下降。补贴金额按实际租赁(自建)面积计算,补贴面积上限为3000平方米。企业实际租金低于本标准的,按实际租金给予补贴;商品房租赁(含城市工业载体)补贴标准按每平方米20元/平方米/月、15元/平方米/月、10元/平方米/月逐年减少。补贴金额按实际租赁面积计算,补贴面积上限为1000平方米。实际租金低于本标准的,按实际租金给予补贴。

企业享受租金补贴期间,租赁(自建)的物业不得转租、分租,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第五条  奖励科技创新

新能源汽车、核心部件及其生产设备、测试仪器、新能源供应设备等产品生产和关键技术研发企业,成功申请省级以上财政补贴支持各类产业科技创新项目、产业研究共同技术、产业化项目,验收完成后,按国家或省支持金额给予1∶1.配套补贴(上级明确要求市、区财政配套比例的,支持从高不重复的原则)。各级财政补贴总额不得超过申报项目投资的30%。各级财政补贴总额不得超过申报项目投资的30%。按标准计算各级财政补贴总额超过申报项目投资的30%的,区级财政补贴金额按申报项目投资的30%扣除国家和省级补贴金额后计算。单个项目区级补贴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第六条  优质品牌奖励

帮助提升企业品牌,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创造,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行政认可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第三章  要素保障

第七条  保障基础设施

根据基础设施建设实际土地需求优先安排土地指标,行业主管部门开通绿色通道,优化土地程序、施工验收等相关事项,提高效率,提高施工速度,加快工业园区道路基础设施建设和园区土地开发建设,专项债券优先考虑园区基础设施需求。

第八条  项目用地保障

结合市土地空间总体规划和市有关文件要求,协调工业园区土地使用保障,优先将工业园区重点项目列入国家、省、市、区重点项目清单,争取国家、省、市各级建设用地指标保障,为园区项目建设实施“征地即开工”等相关优惠政策;工业园区新增土地规模统筹安排,优先安排新建设用地指标支持园区建设;根据上级关于降低制造企业成本的相关政策,对重点项目给予地价优惠。

第九条  保证项目能耗

积极推进工业园区重大项目列入国家和省级重大项目能耗清单,向符合工业发展方向、单位能耗产出效益高的优质项目倾斜年度新能耗总体指标。在实施高峰能耗限制时,将相关项目列为优先保障对象。

第十条  保证环境容量

编制园区规划和环境评价,依法对符合条件的建设项目实行降级管理或通知承诺制度的审批。加快工业园区及周边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提高环境承载能力。园区企业优先考虑建设项目的污水排放指标,并优先考虑重点项目。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申请人应当如实申报项目奖励,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资金奖励。同一发票重复申报、项目材料欺诈、重复申报、多次申报等违反有关规定的,直接取消申报资格。申请人应当遵守与政府签订的承诺,在项目申报实施过程中造成欺诈、欺诈、重复财务资金损失的,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取消或者收回资金,并向有关部门反馈,取消申请人在三年内申请市财务奖励资金支持的资格。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以事后奖励和补贴的形式奖励资金。本办法所涉及的奖励资金为税前金额,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原则上,奖励资金以区为主,市政府根据财政资源和项目实际情况,通过“一案一议”对园区引进的重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给予适当支持。

第十三条  本办法同一奖励对象同一项目同时申请市、区同类产业政策支持的,按照“高不叠加”的原则执行。同一项目可以享受市、区财政承担的多项奖励政策的,按照“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第十四条  名词解释

(一)本办法所述新能源汽车主要是指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

(二)本办法所述新能源汽车的核心部件是指新能源汽车的动力系统、驱动系统、控制系统及其关键部件,动力电池和燃料电池系统及关键材料(包括正负极材料、电解质、隔膜、膜电极、电池管理系统等),包括高强度、轻量化、高安全性、低成本、长寿命;新一代汽车电机驱动系统解决方案及核心部件制造(包括汽车级芯片、电机控制器、高效高密度驱动电机系统等);新型电子电气架构;新一代模块化高性能车辆平台,纯电动和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底盘集成设计、多能源动力系统集成、车辆热管理系统、智能域控制系统、插电式混合动力和扩展专用发动机系统。

(三)本办法所述的试验仪器是指新能源汽车动力系统、驱动系统、控制系统的试验装置。

(4)本办法所述的新能源供应设备是指新能源汽车直流充电设备、氢燃料生产、储存、加注等设备及其关键部件。

(5)本办法所述的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的投资,不包括土地价格,以会计准则对固定资产的具体会计要求为准。上一年按照本办法获得固定投资补贴的项目再次申请当年固定投资补贴的,应当从上一年固定投资补贴的会计基数中一次性扣除上一年固定投资补贴的金额,乘以协议约定的固定投资奖励比例。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南海区、三水区政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申报指南,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3年X月X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并根据实施情况及时调整。本办法有效期内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变更的,应当按照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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