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9日,厦门市发改委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厦门市关于进一步稳定增长、促进高质量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通知。在新能源汽车方面,《意见》提到要扩大汽车等大宗消费。支持扩大汽车、家电等大宗商品消费,奖励符合一定零售增长条件的企业。鼓励适销对路新能源汽车车型下乡拓展市场,丰富农村新能源汽车市场供应。加强公共服务场所、社会公共停车场、居民区、公路、景区、农村等重点领域的充电设施建设。严格执行国家取消二手车限迁政策,促进二手车交易,激活二手车市场。
政策原文如下:
若干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措施(征求意见稿)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和省委、市委的工作要求,坚持稳中求进,大力落实“深学争优,敢为先,努力争效”行动,抓住机遇,加强优势,挖掘潜力,努力提升市场信心,加快发展势头转型,促进年度经济实现质量有效改善和数量合理增长,现结合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措施。
一是继续加大财税支持力度
1.进一步实施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起,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在享受其他现行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可以叠加享受本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厦门市税务局)
2.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起,对小规模增值税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地产税、城市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地方教育费。(责任单位:厦门市税务局)
3.进一步实施小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落实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减少小微利企业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20计算%2027年12月31日,企业所得税缴纳税率政策将继续实施。(责任单位:厦门市税务局)
4.继续实施分阶段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的政策。实施国家和省税收优惠政策,将分阶段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的政策延续到2024年12月30日。(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厦门税务局)
二是加强金融对实体经济的支持
5.加大金融机构贷款投入。引导主要金融机构主动,加强贷款发放,保持贷款稳定增长的步伐,大力支持中小企业、绿色发展、科技创新、制造业等重点领域和城市村庄改造,“平急两用”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继续稳步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市分行、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市总局厦门市监管局)
6.优化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功能。聚焦“4 4 6”大力支持现代产业体系,大力支持“专精特新”、在国内外资本市场上市融资的先进制造业倍增计划、行业龙头等优质企业。实施上市服务“绿色通道”。积极探索区域股权市场和国家股权转让系统绿色渠道审查机制,支持合格企业申请国家股权转让系统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直接机制,大力支持创新中小企业上市。(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厦门证监局)
7.继续免收增信基金服务费。为进一步促进中小微企业投资发展,将免收增信基金服务费政策延续至2023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三是促进工业经济稳定运行
8.实施工业扩产增产支持计划。鼓励企业科学合理地安排生产计划,对一定时期内达到规定产值规模、规定产值增长率的企业给予适当奖励。奖励标准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明确。(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
9.支持企业开拓市场。研究出台支持企业发展国内市场的政策,支持企业组织参与国内展览、产品推广、生产、销售对接等活动,对符合相关条件的企业给予一定的费用补贴,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商务局明确补贴标准。支持国家级专业化、特新化“小巨人”在机场、高铁、地铁、公交等重点场所,企业和单项冠军企业进行产品应用、体验和展示。帮助企业拓展海外市场,年底前每月组织工业企业对接跨境电商平台活动。(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商务局、财政局、区政府、火炬管理委员会)
10.积极培育“小升规”企业。建立“小升规”研究出台企业培育库“小升规”种子企业支持政策措施。对“小升规”实施种子企业“一对一”挂钩帮扶,积极开展企业政策指导和业务培训。建立高质量种子企业名单,准确推动产业基金、金融机构、链主要企业,开展各种形式的产业、金融、产业、研究、产销对接,举办大、中、小型整合对接会议,支持大型企业发布规定企业的需求“大手拉小手”对接帮扶。(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场监督局、区政府、火炬管理委员会、厦门税务局、国家电网厦门供电公司)
四、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
11.继续支持居民更换个人所得税政策与购房有关。自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起,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有住房出售后一年内在市场上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给予退税优惠。其中,新购房金额大于或等于现有住房转让金额的,全部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新购房金额小于现有住房转让金额的,按新购房金额占现有住房转让金额的比例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责任单位:厦门市税务局)
12.实施首套住房贷款“认房不用认贷”政策。居民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未成年子女)申请贷款购买商品房时,家庭成员以当地名义无成套住房的,银行金融机构按照第一套住房执行住房信贷政策。(责任单位:市住房局、金融监管局、厦门人民银行分行、国家金融监管总局)
13.延长财政支持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政策期限。(1)对于房地产企业开发贷款、信托贷款等股票融资,在确保债权安全的前提下,鼓励金融机构根据商业原则与房地产企业独立协商,积极支持股票贷款延期,调整还款安排,促进项目的完成和交付。2024年12月31日前到期的,可允许超过原规定多延长一年,不调整贷款分类,提交信用调查系统的贷款分类与之一致。(2)2024年12月31日前,商业银行向专项贷款支持项目发放的配套融资不会在贷款期限内降低风险分类;新旧债务分割后的贷款人应当按照合格的贷款人进行管理。对新发放的配套融资不良的,有关机构和人员已尽职尽责的,可以免除责任。(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市分行、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市总局厦门市监管局)
14.优化公积金支持政策。实行二手房“带押过户”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员工在抵押期间购买二手住房,经买卖双方协商一致,在我市房地产登记网络办公系统办理二手住房预告转让登记后,可向住房公积金贷款受理机构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落实住房公积金贷款异地缴存互认政策。我市职工配偶在异地公积金中心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连续缴存时间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可以计入其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金额。(责任单位:市住房局)
五、努力扩大内需
15.扩大汽车等大宗消费。支持扩大汽车、家电等大宗商品消费,奖励符合一定零售增长条件的企业。鼓励适销对路新能源汽车车型下乡拓展市场,丰富农村新能源汽车市场供应。加强公共服务场所、社会公共停车场、居民区、公路、景区、农村等重点领域的充电设施建设。严格执行国家取消二手车限迁政策,促进二手车交易,激活二手车市场。(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发改委、公安局)
16.丰富餐饮消费。支持行业协会和主流媒体的推出“厦门夜餐饮地图”,举办2023年中国美食会议“寻味厦门”庐岛美食节活动、2023厦门必吃100家餐厅等餐饮促消费活动。支持餐饮企业连锁经营,建设中央厨房,积极争创“闽菜馆”,对符合条件的给予最高100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17.繁荣文化旅游体育会展消费。继续引进一批高艺术水平的音乐会、戏剧、舞剧,举办第二届全国优秀音乐表演。在繁荣演出市场中发挥专项资金作用,支持增加商业演出的供给。做好世界田联钻石联盟厦门站等国际国内高端品牌活动,大力发展智能体育设备,推广国家健身场所设施,促进体育消费。充分发挥《厦门市进一步推进会展业发展扶持办法》的政策效果,鼓励会展项目做大做强,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资金奖励和补贴,带动会展消费。(责任单位:市文化旅游局、体育局、商务局)
18.创新消费场景。挖掘和创造新的消费热点,积极培育首店首发经济、夜间经济、社会经济,吸引国际品牌发展,建设多个夜间经济示范区,促进即时零售、新消费品牌、国内商品潮流、社区电子商务等新商业形式的发展。支持传统贸易企业的数字化转型,鼓励智能商务区、智能街区、智能商店的建设,促进商业零售的数字化。(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19.积极推进民间投资。明确一批鼓励私人资本参与城市重点细分行业,在城市国家重大项目和薄弱环节、重点产业链供应链和完全用户支付特许经营项目适合私人资本推广项目,形成私人资本推广项目清单,通过各种方式与私人资本项目对接。加强重点民间投资项目的要素保障,各有关部门加强沟通协调,平等对待民间投资项目,帮助民间投资项目顺利实施,办理土地利用、森林利用、环境影响评价、节能等手续。(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国资委、财政局、资源规划局、生态环境局、建设局、住房局、厦门证监局、行业主管部门、区人民政府)
20.实现盘活股票和新投资的良性循环。通过综合开发和发行基础设施REIT,支持合格项目、企业IPO、振兴股票资产,扩大有效投资,市场化处理低效资产。对于首次发行和扩大REITS项目的原股权持有人,如果我市项目建设中使用股票资产回收资金,投资金额为3‰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3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其中,市、区国有企业以单列工资总额的形式给予奖励,其他企业以一次性补贴的形式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市发改委、财政局、国资委、资源规划局、金融监管局、厦门证监局、区人民政府)
六、全力稳定外贸进出口
21.支持外贸企业拓展市场。促进“百展千企拓展市场”,积极组织外贸企业参加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中国进出口商品博览会、中国国际服务贸易博览会、中国国际消费品博览会等重点展览,支持外贸企业参加海外展览,对合格的展位费给予一定的补贴。(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22.加快对外贸易创新发展。促进贸易数字化,支持大型外贸企业利用新技术建立自己的数字平台,培育服务中小型外贸企业的第三方综合数字解决方案供应商。发展绿色贸易,探索建立专业的绿电绿证服务机构,支持相关产品进一步开拓国际市场。加快培育和扩大跨境电子商务规模,通过跨境电子商务等新商业形式和新模式,支持外贸企业拓展销售渠道,培育自主品牌。
23.优化信用、信用保险、跨境结算等服务。鼓励银行和保险机构扩大保单融资增信合作,加大对中小微外贸企业融资增信支持力度。进一步扩大出口信用保险承保规模和覆盖面,加大对跨境电子商务等新业态、新模式的支持,加快产业链承保扩大,进一步扩大中小微外贸企业承保覆盖面,优化承保理赔条件。鼓励金融机构创新和完善外汇衍生品和跨境人民币业务,进一步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规模,更好地满足外贸企业的汇率风险规避和跨境人民币结算需求。(责任单位:市商务局、金融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分行、国家金融监管局厦门监管局、厦门证监局、中国信保厦门分行)
24.提高贸易便利性利化水平。深入推进“单一窗口”建设,提高港口通关效率。加强对外贸易企业的信用培育,使更多符合认证标准的外贸企业成为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处理,实现出口退税申报单、发票“免填报”。(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厦门海关、厦门税务局)
七、加快发展动能转换
25.加强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加强产学研深度融合,建立企业主导地位“企业家的问题,科技界的答案”新机制,推动突破一批关键核心技术,转化应用一批优质科技成果,帮助企业加快成长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提高企业R&D机构覆盖率,推动创新链前端攀升,重点支持国家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等规模以上高新技术企业建设创新平台,培育科技骨干企业。推动科技骨干企业牵头建立创新联合体,探索产业、大学、研究协调研究和产业链上下游联合研究,解决跨行业、跨领域共同的关键技术问题,抓住未来产业发展的制高点。(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工信局)
鼓励企业增加研发投入。重点支持规上工业、规上软件、信息技术企业的研发,结合奖补结合。企业年度自助研发费用高于200万元,比上年增加的,每年自主研发费用200万元给予10万元补贴,最高补贴500万元。企业年度自主研发费用超过500万元,自主研发费用增长率超过20%的,给予30万元的奖励;增长率超过40%的,给予50万元的奖励。企业年度自主研发费用超过1000万元的,按其可获得的研发费用补贴额增加5%。(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27.优化和加强支柱产业集群。充分利用第一套政策,支持集成电路、软件和新兴数字产业的发展,巩固和扩大新显示、集成电路、航空维修制造、电力电器等产业优势,加快若干重大产业项目的建设。促进贸易物流一体化发展,发展金融技术和特色金融,提高整个产业链的整体实力。(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商务局、金融监督局)
28.加快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研究出台促进生物医学产业优质发展的政策,加快新能源新材料产业优质发展的政策效益,扩大和加强生物医学和新功能材料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建设以锂电池为主导的新能源产业生态。促进文化旅游创意产业与新兴技术的融合发展,大力发展数字文化创意产业,完成金鸡百花电影节,促进整个影视产业链的布局。(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工信局、文化旅游局、市文化发展办公室)
29.提前布局未来产业。加快第三代半导体、氢能与储能、基因与生物技术突破,重点发展未来网络、前沿战略材料、深海空间,加强基础研发和应用基础研究。重点关注新显示、新储能、新一代人工智能、化合物半导体、创新药械等领域,提前布局未来产业和投资渠道。(负责单位:市科技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本措施由各责任单位按职责解释。各责任单位要大力实施政策“免申即享”“即申即享”,简化政策实现流程,确保本措施准确、方便、直接到达企业,尽快充分释放政策红利。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年月日。具体政策措施明确执行期限的,应当按照其规定执行。实施期间,国家、省对扶持资金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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