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财政奖励实施细则发布

6月16日,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发布了《成都市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财政奖励实施细则》,提到汽车企业研发或引进新能源车型(含二级底盘),综合考虑汽车价格、车型、产值和销售,给予最高5000万元的生产和销售奖励。

鼓励支持汽车企业、零部件总成企业联动行业协会等单位引进零部件供应商,每引进零部件供应商达到5家,平均实际投资规模达到2000万元,或每引进零部件供应商1家,实际投资规模达到1亿元,奖励100万元。

鼓励汽车企业和零部件总成企业向合格的零部件供应商出具订单、应付账款等供应链融资凭证。年融资总额达到5亿元的,给予汽车企业或零部件总成企业2%、奖励最高100万元。

符合采购条件的“三电系统”、整车企业(关联企业除外)年采购额达到5000万元,每增加500万元的采购额奖励10万元,单个企业每年最高奖励300万元,次年奖励金额按企业上年采购总额计算。

政策原文如下:

成都市财政奖励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

实施细则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211)—2035年通知(国办发布)〔2020〕39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四川省新能源和智能汽车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四川省人民政府〔2020〕16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成都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成立规定〔2023〕2)国家、省、市有关文件要求,加快我市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推进公共汽车全面电气化,扩大新能源汽车产销规模,制定本细则。

一、新能源车型产销奖励

(1)奖励政策。汽车企业研发或引进新能源车型(包括二级底盘)并投入生产销售,综合考虑价格、车型、产值和销售,给予最高5000万元的生产销售奖励,根据年度生产销售计算年度奖励金额(重点领域除外),单车不重复享受奖励。

(二)奖励对象。整车企业(不含改装车企)。

(3)模型应用程序和要求。车辆企业在申请生产和销售奖励前,应先完成车型申请,只有通过评估才能纳入生产和销售奖励的范围。模型应用程序、要求和识别标准如下:

1.车型申报流程。车辆企业应当按照车型申报通知的要求,向辖区内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交车型申报材料,经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批准后,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组织专家对申报车型的研发、引进、生产和销售、当地配套率、贡献程度和完整工艺生产进行评估。

2.车型申报要求。

(1)2023年4月8日前开发或引进的新能源车型,应于2024年4月8日前在本市生产,期满未完成四大工艺生产的车辆不予奖励;2023年4月8日后开发或引进的新能源车型,必须在本市生产完整的四大工艺。

(2)在成都、德阳、眉山、资阳销售的车型(以下简称成都市圈),必须提供盈利销售、金融、售后服务、保修、配套充电换电、应急管理、安全事故预防处置等保障方案。

(3)成都市圈重点领域销售的车型必须配备合格的车联网车载单元OBU,公交车和12吨以上的卡车必须配备合格的智能感知设备(具有主动安全预警三维环视功能,支持数据脱敏上传,支持V2X智能网络场景集成显示)。

(4)车辆企业应建立车辆销售账户,协调区域和领域的生产和销售奖励资金分配,超过奖励上限的不予奖励。

(5)车辆企业应在本市建立或委托车辆运行监控平台。成都市区重点领域销售的智能网络设备必须与平台连接,支持前端智能感知和网络数据上传,具有监控提醒功能,满足售后服务、应急管理、安全事故预防和处置的设计要求。

3.车型识别标准。

(1)乘用车: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道路机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产品名称”企业名称、车辆类别、主要参数代码、产品序列号一致的车型为一种。

(2)公共汽车:同一整车生产企业8米及以下的所有公交车型按1型计算,8-10米(含)的所有公交车型按1型计算,10米以上的所有公交车型按1型计算。

(3)重点领域卡车:总质量3.5吨及以下的纯电动卡车、总质量4.495吨的纯电动普通卡车、冷藏(含冷链)卡车、总质量31吨的自卸车、混凝土搅拌运输车、拖拉机等。“产品名称”企业名称、车辆类别、主要参数代码、产品序列号一致的车型为一种。

(4)非重点领域卡车(含二级底盘):同一车辆制造商总质量3.5吨及以下的所有车型按1个车型计算,总质量3.5吨至12吨(含)的所有车型按1个车型计算,总质量12吨至31吨(不含)的所有车型按1个车型计算,总质量31吨及以上的所有车型按1个车型计算。

(4)奖励标准。重点领域车型的产销奖励时间自2022年4月8日起计算,非重点领域车型的产销奖励时间自2023年1月1日起计算。2023年及上一年度的产销奖励标准见附件。2024年及2025年的产销奖励标准将根据政策实施效果进行适当调整。具体的产销奖励标准以后续年度发布的申报通知为准。

享受成都市优化交通结构、促进城市绿色低碳发展政策措施的车辆,不纳入该车型的产销奖励范围。

(五)申报材料。产销奖励申报所需材料如下:

1.奖励资金申请报告;

2.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3.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不重复的奖励和补偿承诺;

4.产销奖励车型汇总表;

5.产销奖励车型公告参数页;

6.销售车辆明细表;

7.车辆证、销售发票、驾驶证、道路运输证等自行车证明材料;

8.在成都圈注册的车辆必须提供成都新能源汽车及充电设施监控平台的接入证明;

9.第三方机构(企业或其上级单位、母公司具有国家测试认证和标准制定能力)出具的相关产品的测试和评价材料,以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相关产品的认证材料。

上述纸质材料一式五份,每份加盖公章,加盖公章后提交一份电子扫描件。

(六)奖励的申报、审核和拨付。重点领域每年上半年组织两次申报,非重点领域每年组织一次申报。整车企业应当按照申报通知的要求,向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编制奖励资金申报材料,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审核通过后,将申报材料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以正式文件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同市有关部门核实是否重复享受奖励,并组织第三方机构审核申请材料。

市新能源汽车和充电设施监测监督平台组织在成都圈注册的重点领域对车辆进行在线验证,并对存在问题的车辆进行现场验证。不符合规定的车辆将减少。审计验证程序完成后,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按程序将奖励资金分配给汽车企业。

二、强链稳链补链奖励

(一)奖励政策

1.鼓励支持汽车企业、零部件总成企业联动行业协会等单位引进零部件供应商,每引进零部件供应商达到5家,平均实际投资规模达到2000万元,或每引进零部件供应商1家,实际投资规模达到1亿元,奖励100万元。

2.鼓励汽车企业和零部件总成企业向合格的零部件供应商出具订单、应付账款等供应链金融资凭证。年融资总额达到5亿元的,给予汽车企业或零部件总成企业2元‰、奖励最高100万元。

3.符合采购条件的“三电系统”、整车企业(关联企业除外)年采购额达到5000万元,每增加500万元的采购额奖励10万元,单个企业每年最高奖励300万元,次年奖励金额按企业上年采购总额计算。

(二)奖励对象。整车企业、零部件总成企业。/p>

(3)申请材料。强链稳链补链奖励所需申请材料如下:

1.奖励资金申请报告;

2.申请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3.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4.零部件企业吸引奖励

(1)引入项目汇总表;

(2)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和采购协议复印件;

(三)属地投资促进部门出具的项目确认书;

(四)供应商固投、土地出让或现场设备租赁等证明材料;

(5)引进项目注册资本实收证明。

5.供应链金融资奖励

(1)供应链金融融资项目汇总表;

(2)奖励对象的供应商清单或供应商入库凭证;

(三)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及采购协议复印件;

(4)奖励对象出具的应付账款相关证明材料;

(5)银行贷款合同、贷款等相关证明材料。

6.“三电”系统采购奖励

(1)“三电”系统采购(或销售)项目汇总表;

(2)签订的合作协议和采购协议复印件;

(3)“三电”系统应用车型公告参数页;

(4)上一年“三电”系统采购专项审计报告。

上述纸质材料一式五份,每份加盖公章,加盖公章后提交一份电子扫描件。

(4)奖励的申报、审计和分配。每年组织一次申报。企业应当按照申报通知的要求,向辖区内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编制奖励申报材料。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批准后,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完成审计后,将奖励资金分配给汽车企业。

非本市整车企业“三电系统”本市零部件总成企业可申报采购奖励资金,单部件总成企业每年最高奖励300万元。

三、职责分工

(一)区(市)县

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企业申报;会同有关部门审查企业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和合规性,对研发引进、生产销售、当地配套率、贡献程度和完整工艺生产进行初步审查,并将申报材料和审计结果提交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监控申报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并及时反馈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对需要承诺或解释的相关事项作出承诺或解释。

(二)市级部门

1.市经信局。牵头发布车型、产销奖励申报通知,组织区(市)县开展申报工作;接受有关区(市)县的申报材料,组织市有关部门审核,组织专家进行现场验证,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审计验证,验证车辆销售发票等材料,公示审核审计情况;函有关部门核实车辆牌照信息,重复享受奖励资金;按程序拨付奖励资金。

2.市财政局。配合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做好资金预算保障,组织绩效管理。

四、附则

(一)本细则“重点领域”是指国家、省、市有关文件规定的公共领域,乘用车包括公务车、巡游租赁、网上叫车、驾驶培训车、机场车等,公交车包括城市公交车、公路客运、公路旅游、通勤、机场车等,卡车和特种车辆包括卫生、城市物流配送、邮政快递、短途运输、城市建设物流(建筑垃圾和混凝土运输)、机场车等。

1.公务车辆、城市公交车、巡游租赁、在线叫车、邮政快递、卫生、城市物流配送、机场车辆、短途运输、城市建设物流(建筑垃圾和混凝土运输)车辆定义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八个部门组织公共领域车辆综合电气化试点区试点工作通知(工业和信息化部联通信〔2023〕23号)要求执行。

2.公路客运、公路旅游、驾驶培训车辆提供道路运输证书(教练车辆记录证书或记录登记表)等材料证书,定义车辆使用领域;通勤车辆是指单位用户购买的新能源客车,为员工通勤提供说明材料,定义使用领域。

(二)本细则“符合条件”是指汽车企业或零部件总成企业的相关汽车和零部件产品,必须参与城市新能源和智能网络汽车产业的强链行动,并对城市汽车产业进行强链行动“整零比”、产能利用率提高,企业本地配套率提高,本地汽车产品电气化、智能化、网络化转型升级,以及“双智”促进和推动城市建设。

(三)本细则“四大工艺”是指本市奖励车型的生产条件、质量保证和服务能力(包括冲压、焊接、涂装、总装四个方面)。

(四)本细则“三电系统”指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驱动电机、控制系统。

(5)奖励对象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有虚假材料、欺诈等违法行为的,根据问题和情节的严重程度给予以下处理:暂停分配,取消奖励资金的申请资格,依照法律、法规追究有关企业和人员的责任。

(6)本细则自2023年7月15日起生效,有效期为5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本细则未尽事宜。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将根据国家和省级有关政策调整、政策实施效果等因素,及时优化调整本细则,并另行通知相关情况。

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成都市财政局

2023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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