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发布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10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第十次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方案》明确了依靠改革开放释放经济增长潜力、提升面向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的政务服务效能、着力推动已出台政策落地见效三方面21项具体举措。其中《方案》指出,落实好阶段性减征部分乘用车购置税、延

10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第十次全国深化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计划》(以下简称《计划》)。该计划明确从改革开放三个方面发布了21项具体措施,释放经济增长潜力,提高市场实体和人民的政府服务效率,努力促进政策实施的有效性。

该计划指出,实施部分乘用车购置税分阶段减免、新能源汽车购置税延续免征、二手车搬迁限制放宽等政策。具体措施包括继续实施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组织开展一系列活动,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促进汽车消费。

就在最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延续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明确规定,购买日期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同时,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管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自《目录》发布之日起购买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属于符合免税条件的新能源汽车。购买日期根据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海关关税专用支付书等有效凭证的发放日期确定。

此外,《公告》还提到,2022年12月31日前已列入《目录》的新能源汽车可继续按照本公告适用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其他事项,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0年第21号公告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免征车辆购置税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 财政部 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注:本文综合报道了国务院和财政部的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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