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企业拿下美最大光伏订单(美的集团 光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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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司在美国上市对美国有什么好处?

这个链接有讨论:为什么中国在世界上有影响的大企业要到美国去上市,为什么不在国内上市,这不是让资金雄厚的老美坐享其成?

利用世界资金来发展壮大我们的企业,何乐而不为?

国内的证券市场环境不适合优秀的企业,不过我相信以后这种情况会有好转

现在国内的证券市场还不成熟 不适合我们那些需要大量资金融资的企业

其实不仅是国内的大的优秀的企业要去美国上市,更多的处于兴起和发展阶段的又有雄心抱负的中小企业也会积极地寻求去美国上市之路,因为美国股市具有资金供应充沛,流通性好,融资渠道非常自由等特点,有利于这些急需充裕资金发展自身的企业融到资.通过拿老美的钱来发展我们的企业,这是好事啊:)

大陆的股市本益比一直在往下,IPO的结果也不是太好,在大陆集资上市变得没有吸引力,相反地,美国、香港正在兴趣大陆热,本益比有向上情况,集资也变得容易,另外由外资入驻,也可改善公司经营能力,这是一举数得。

另外,在国外上市最大的好处就是能够吸收国外巨大的投资来发展自己,并在国际舞台上宣传自己。

例如,进入美国资本市场融资的好处包括:

1.美国市场有充足的资金来源和繁多的集资道。

2.美国市场的定价通常会高于其它地区的资本市场。企业可以发行比在其它市场数量少的股票而获得同等额度的资金,这样也为现有股东维持其控股权和减少利益分享创造了条件。

3.在美国市场上市会提升企业的商业形象,提高其产品或服务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

4.美国资本市场的高流通性和投资人群体的成熟性,通常为企业股票进入其它地区的资本市场创造了条件。

国内企业如何进行海外重组上市

美国证券市场是全球最大也是最有影响力的资本市场。近年来,随着盛大网络(SNDA)、携程(CTRP)、掌上灵通(LTON)、e龙(LONG)等纷纷在纳斯达克上市,国内民营企业赴美上市的热情与日俱增。2005年起,又先后有德信无线(CNTF)、百度(BIDU)、分众传媒(FMCN)、中星微(VIMC)等登陆纳斯达克,而以无锡尚德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为经营主体的“尚德控股”(STP),在短短一年的时间内,先后完成国际私募和IPO,于2005年12月14日作为中国首家非国有企业成功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进一步拓展了中国企业在美上市空间,必将引导更多的国内优秀企业赴美上市融资。

但是,根据笔者担任包括“尚德控股”在内的多家非国有企业赴美上市中国法律顾问的体会,由于特定的生存条件和法律环境,中国民营企业赴美上市过程中面临着一系列的实际问题,这些问题主要体现在海外重组过程中。如果不能很好地解决这些问题,企业赴美上市就会面临许多困难甚至失败。

为什么选择红筹上市和海外重组?

非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境外上市,一般采用海外红筹的方式进行,即由企业的投资者(或实际控制人)在境外注册一个为此上市目的而成立的海外控股公司(通常是在英属维京群岛、开曼群岛、百慕大群岛成立的税收豁免型公司或香港公司),通过海外重组,将企业权益(包括股权或资产)的全部或实质性部分注入该公司,并以该公司为主体在海外上市。

红筹上市与国内股份有限公司在境外证券市场发行股票并在境外上市(“境外发行上市”)不同。从实务的角度看,红筹上市较境外发行上市具有更多优点。

适用法律更易被各方接受

因为红筹上市的主体是海外控股公司,因此,该公司本身应适用离岸公司登记地法律,即以离岸地法律为上市主体的属人法。而操作中通常选择的离岸地均为原英属殖民地(如上述4个著名离岸地),其法律原属英美法系,与美国公司法同源,与中国法律相比,更容易被国际投资人、美国监管机构和交易所理解和接受。在上述离岸地中,开曼群岛又因其完善的司法体制、稳定的法制环境、良好的公司治理标准和便利的公司运作程序被认为是最佳的海外控股公司法域,为美国上市监管机构和交易所所普遍接受。目前,中国在美国通过红筹上市的非国有企业中,绝大部分是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海外控股公司并以此作为上市主体,因此,开曼群岛是中国企业以红筹方式在美国证券市场发行股票的首选。

对国际投资人而言,如果上市主体能够适用同属英美法系的离岸地法律,同时受英美法系制度下有关法院的司法管辖,将使其对投资安全性的顾虑消除,有利于企业在境外进行融资和上市。而以境外发行上市的公司来说,境外发行上市完成后,其仍属中国法人,必须无条件地适用中国法律,特别是外商投资企业法律,由于中国外商投资等法律相对于英美公司法尚有差距,因此,对公司法律乃至中国法制的投资安全性的考虑,往往影响国际投资人对企业投资的判断。这一点,在国际私募过程中,尤其突出。

审批程序更为简单

自2003年初中国证监会取消对红筹方式上市的无异议函监管后,中国企业本身通过红筹方式在境外上市,在境内不存在审批的问题。而根据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和中国证监会《关于企业申请境外上市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要求,境外发行上市必须经过中国证监会的批准方可上市。由于中国证监会对境外发行上市的审批时间一般较长,并不易预计和把握,因此,通过红筹方式上市,在程序更为简单,时间可控。

可流通股票的范围广

在红筹上市过程中,海外控股公司的全部股份,经美国《1933年证券法》和《1934年证券交易法》规定的合法注册登记程序或根据美国证监会(SEC)《144规则》的规定进行有限出售,均可实现在交易所的流通。而在境外发行上市过程中,除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流通股外,其余股份一般不能在证券交易所直接上市流通。

股权运作方便

根据笔者的实务经验,红筹上市在实践中最为突出的优点,当数股权运作的方便。由于股权运作全部在海外控股公司层面完成,而海外控股公司股权的运作实行授权资本制。包括发行普通股股票和各类由公司自行确定权利义务的优先股股票、转增股本、股权转让、股份交换等的大量股权运作事宜,均可由公司自行处理,并可授权海外控股公司董事或董事会决定,因而具有极强的灵活性。同时,海外控股公司的注册资本在设立时仅需认购,不需实缴,使公司资本运作的成本大大降低,特别适合资本项目项下外汇收支尚未完全放开的中国企业。

在海外控股公司层面上,股东和私募中外部投资人的出资及相对应的股东权利和义务,均可由各方自由协商确定,这在吸引和引进海外资本时,极具灵活性,对在企业融资过程中灵活满足包括股东和私募投资人在内的各方的要求,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税务豁免

海外控股公司最广为人知也是最易引起争议的,是离岸地政府对海外控股公司除收取有关注册、年检等费用外,不征收任何税收,这样,就使上市主体将来进行各类灵活的资本运作的成本大大降低。税收的豁免,也是红筹上市得以运作的重要原因之一。

海外重组是红筹上市的基本步骤。海外重组的目的,就是要通过合法的途径,对企业的权益进行重组,将企业的权益转移注入海外公司,即将来的上市主体。在“尚德”上市这个案例中,就是通过成立由施正荣先生控制的英属维京群岛(BVI)公司—Power Solar System Co., Ltd.,并通过该BVI公司直接或间接收购了中外合资企业无锡尚德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无锡尚德)原有股东的全部股权,从而使该BVI公司成为实际持有“无锡尚德”100%权益的股东。此后在上市进程中,又在开曼群岛成立了“尚德控股”,通过以“尚德控股”的股票与该BVI公司股东的股票进行换股,实现了“尚德控股”间接持有“无锡尚德”100%的权益,从而完成了境内企业的权益进入海外上市主体的目标。

海外重组方案取决于产业政策

海外重组并不是股东的简单变更。由于海外控股公司属于“外商”范畴,海外重组的结果将导致“外商”全部或实质上持有境内企业的权益,因此,海外重组必须符合中国对外商投资的产业政策,海外控股公司应当根据《指导外商投资暂行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4年修订)的规定,进行海外重组,以进入境内企业所在的行业,并根据企业所在行业对外资的开放程度,确定该行业是否允许外商独资或控股。

外商准入问题直接影响到公司海外重组的方案。在企业所在的产业允许外商独资控股的情况下,重组的方案较为简单,一般通过海外控股公司进行返程投资,收购境内企业全部的股权,将企业变更为外商独资企业,实现海外控股公司对企业财务报表的有效合并。主营业务为生产光伏电池产品的“无锡尚德”,就属于此种类型。

在境内企业所在的产业不允许外商独资的情况下,重组则需采用不同的方案。一般的做法是根据美国会计准则下“可变利益实体”(Various Interests Entity,VIE)的要求,通过海外控股公司在境内设立外商独资企业,收购境内企业的部分资产,通过为境内企业提供垄断性咨询、管理和服务类和(或)垄断贸易等方式,取得境内企业的全部或绝大部收入。同时,该外商独资企业还应通过合同,取得对境内企业全部股权的优先购买权、抵押权和投票表决权。通过以上安排,将企业成为海外控股公司的可变利益实体,实现海外控股公司对企业财务报表的有效合并。在这种方案下,重组应当在具有美国GAAP实践经验的财务顾问的指导下进行。目前中国在美国上市的诸多互联网企业,包括“百度”、“盛大”及“搜狐”等,因涉及的电信增值业务尚未对外商开放,均通过上述类似方案进行海外重组。

国有股权通过转让而退出较为可行

境内公司的股权结构中,可能存在国有股权的情况。国有股权是否可以通过海外重组进入海外控股公司?我们在实践中经常遇到这个问题。在境内企业准备进行境外红筹上市时,国有股东往往希望能够与其他非国有股东一并参与海外重组,并将其股权注入海外控股公司,持有海外控股公司的股权。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在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管理的通知》规定,将国有股权转移到境外公司在境外上市,境内企业或境内股权持有单位按照隶属关系事先经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同意,报中国证监会审核,并由国务院按国家产业政策、有关规定和年度总规模予以审批。因此,从规则的层面上讲,将国有股权注入海外控股公司是可能的,但是,从实务操作上讲,审批程序复杂,耗费时间长,且结果不可控,是该种方案的最大问题。上述问题,直接影响了企业红筹上市的进程和时机的选择。因此,在实践中,上述方案一般不具有可行性。较为可行的方案是,在海外重组过程中,国有股权通过转让而退出。

境内企业国有股权向海外控股公司转让而退出,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和《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并经核准或备案后,作为确定国有产权、资产价格的依据。因此,在海外重组过程中,海外控股公司对境内企业国有股权的收购,应当遵循评估、备案的原则和不得低于评估值确定转让价格的原则。

外商投资企业的收购价款更具灵活性

海外重组过程,涉及到海外控股公司对境内企业权益的收购,因而涉及到价款的确定和支付的问题。在此方面,因境内企业性质的不同,其价款的确定和支付有所不同。

由海外控股公司收购内资企业进行海外重组,应当适用《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并购规定》”)。该规定适用于外国投资者对境内非外资企业即内资企业的购并(包括股权并购和资产并购)。

在定价方面,根据《并购规定》,海外控股公司和境内企业应聘请资产评估机构采用国际通行的评估方法,对拟转让的股权价值或拟出售资产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作为确定交易价格的依据,双方不得以明显低于评估结果的价格转让股权或出售资产,变相向境外转移资本。对评估定价原则,《并购规定》没有给出例外的规定。在对价款支付期限方面,根据《并购规定》,海外控股公司应于并购后之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三个月内向转让方支付完毕(“一次性支付”)。对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者,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向转让方支付全部对价的60%以上,1年内付清全部对价(“展期支付”)。因此,海外控股公司的上述并购,应当实际按照合同的规定支付价款。在所转让权益生效期间方面,根据《并购规定》,在展期支付的情况下,外商对被并购企业的权益,应当根据按其实际缴付的出资比例分配收益。

在境内企业属于外商投资企业的情况下,海外控股公司对该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重组,属于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应适用有关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法规和规定,特别是《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外资股权变更规定》”)的规定。

有关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法规对外资投资企业在海外重组中进行股权转让的有关定价及其支付问题,并无专门规定。尽管《并购条例》规定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境内外商投资企业,适用现行外商投资企业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外资股权变更规定》,其中没有规定的,参照《并购规定》办理,但是,外商对境内外商投资企业投资人所持有股权并购的定价及支付期限,应当根据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协议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确定,并不能当然适用前述《并购规定》关于定价及支付期限的规定。

这是因为:第一,外商投资企业具有很强的人合性,外商投资企业出资人的出资,可以是货币,也可以是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等,其作价可由各方协商评议确定,因而其转让也可在投资方同意的情况下,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协商确定,应为应有之意。

第二,有关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法规和《外资股权变更规定》除规定国有股权转让须经评估外,均仅规定投资人向第三人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的,经其他投资人同意即可,并未规定需进行评估,因此,上述规定实际上排除了《并购规定》中要求对非国有股权转让进行评估的要求。同时,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人可以自行约定股权转让的价款的确定方式,已为我国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的实践所认可。

因此,我们认为,在外商投资企业股权海外重组过程中,除国有股权的转让须经资产评估,并按照不得低于评估值确定转让价格外,海外控股公司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海外重组的股权转让价款,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协商确定,并经其他投资人同意即可,不需进行评估。

对外资企业的海外重组,还有一个不同于内资企业海外重组的特点,在于根据《外资股权变更规定》,其股权转让生效的时间,在有权外商投资审批部门审批并核发或依法变更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后即生效,与股权转让价款的支付与否无关。因此,只要海外控股公司对外资企业原投资人股权的收购,经外商投资审批部门批准后,海外控股公司即合法取得了对其所收购股权的合法权利。此点,对于在审计中确定收购生效时间具有较大的影响。

重组资金来源的主要解决方法

非国有企业在进行海外重组过程中面临的最大的问题,是用于收购境内企业权益的价款的资金来源问题。根据《并购规定》,海外控股公司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向境内企业原股东支付全部对价。对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者,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全部对价的60%以上,1年内付清全部对价,并按实际缴付的出资比例分配收益。如何筹集海外重组所需要的大量资金,是在海外重组过程中必须考虑的实际问题。

由于中国对于资本项目外汇实行严格管理,资本项目下的外汇对外支付,均需经过外汇管理部门的核准,持核准件方可在银行办理售付汇。根据上述规定,境内企业的股东(包括实际控制人)将其现金资产跨境转移至境外控股公司的名下,就必须办理境外投资审批手续,并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方可对外支付。同时,由于境内企业股东现金资产大量以人民币的形式存在,需首先转换为外汇,而中国对境内居民资本项下购汇使用予以严格限制,因此,对境内企业至股东而言,凭借自身的资产,合法完成上述海外重组中的重组价款的支付,较为困难。在红筹上市的实践过程中,为解决上述问题,在实践中,通常采用以下两种解决方案。

第一,境外过桥贷款的方式。即由境外合格贷款机构向海外控股公司及其股东个人提供境外贷款,用于海外重组中收购价款的支付。此种方式所筹集的资金,通常仅用作海外重组股权转让价款的支付。

第二,境外发行可转换优先股的方式。即由海外控股公司以完成收购为条件,进行私募,向境外投资人发行可转换为海外公司普通股的优先股(通常称之为“优先股”)。海外控股公司股东和新私募投资人在海外控股公司之间的股权比例,由双方协商约定。此种优先股,可以在重组完成后,或在公司上市完成后,按照约定的比例,转换为普通股。此种方式,既可用于筹集海外重组股权转让价款,也可作为海外控股公司定向发行股份,筹措经营所需的运营资金。

以上两种方式的取舍,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公司的经营状况和对投资人的吸引力。公司业务及经营业绩有爆发性增长,公司经营业绩对投资人具有足够的吸引力,海外重组的资金需要完全可以通过发行优先股的方式来筹集,海外公司原股东和新投资人之间的股权配比,由双方根据企业的经营和财务情况协商解决。

美国通用会计准则对海外重组及其财务后果的影响

美国通用会计准则对海外重组及其财务后果的影响主要是关于企业合并的FASB 141(“FASB”系美国Financial Accounting System Board,即“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的简称)和关于可变利益实体的FIN 46(指FASB Interpretation 46)。

FASB 141的主要影响在于,对海外重组采用的不同会计处理方法,将直接影响到海外重组完成后上市主体的财务报表。在美国通用准则下,对海外重组的会计处理,主要有两种方法,即购买法(Purchase Accounting)和权益结合法(Pooling Accounting)。购买法将海外重组视为海外控股公司购买了境内企业,因而将其作为一个与原企业不具有持续经营关系的新的主体,要求购买企业(海外控股公司)按取得成本(收购价格)记录购买企业(境内企业)的资产与负债。与此同时,购买法引进了市场公允价格(Fair Market Value,即“FMV”)的概念,要求对购买企业净资产的市场公允价格进行评估,并将取得成本与该市场公允价格之间的差额确认商誉,并进行摊消。权益结合法将企业的海外重组的主体,即海外控股公司视为境内企业所有者权益的延续,对企业的资产和负债,按原来的账面价值记录,不确认商誉,即认为海外控股公司仅系境内企业的延续。

购买法和权益法的最大区别在于其对海外控股公司的财务影响不同。在购买法下,海外控股公司的资产与负债必须以公允市场价值反映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上,成本与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部分确认为商誉摊消。权益法下则不存在此问题。由此,对上市主体在将来会计期间的收益会产生较大差异,从而影响投资者对公司的投资热情。由于两种方式下对企业的不同财务影响,美国会计准则对权益结合法的选择,一贯持限制态度,并于最近取消了在企业合并过程中权益结合法的应用,仅在重组存在共同控制,并满足特定标准和条件的情况下,才允许适用权益结合法。因此,如何能够结合FASB 141的要求进行海外重组,特别是私募,对上市主体的财务后果具有直接的影响。

由于海外重组的具体情况不同,重组前后企业的财务结果可能大相径庭。为避免由于上述财务处理而使公司的经营业绩出现较大的变化,进而影响上市进程,在海外重组方案的策划和实施过程中,我们建议应积极引进精通美国会计准则并具有实务经营的财务顾问参与策划并形成海外重组方案。

FIN46是FASB对在无法根据传统的投票表决权方式来决定财务报表合并与否的情况下,关于如何通过确定可变利益实体(VIE),并据此将其合并到母公司财务报表的情况。如果一个实体,尽管与另一个实体不存在股权上的控制关系,但是,其收益和风险均完全取决于该另一实体,则该实体构成另一实体的VIE,双方报表应当合并。VIE的确定,通常应满足如下两个标准:第一,VIE的风险资本明显不足,即其所有的资本如果没有合并方(母公司或其关联公司)另外提供财务支持,企业经营将无以为继;第二,VIE的股东仅为法律名义上的股东,并不能享有实际上的投票表决权,同时,其对公司的亏损也因合并方的承担或担保而得到豁免,其对公司的经营效果没有真正股东意义上的利害关系,对VIE公司清算后的剩余财产也不享有分配权。在符合上述两种条件的情况下,该公司应当与实际控制它的母公司合并财务报表。

在红筹上市过程中,通常将FIN 46作为对境内企业所从事的行业属于特许行业,不能由外商直接控制情况下海外重组方案的会计基础。由于海外控股公司作为外商不能直接进入境内企业所在的行业,并全资或控股该境内企业,因此,通常由原股东名义上持有境内企业,同时,由海外控股公司通过自己直接或在境内设立外资企业,垄断该境内企业的全部经营活动,控制境内企业的全部收入和利润。除有极少的利润留存在公司外,其余全部收入和利润通过各种经营安排,流向海外控股公司。同时,境内公司董事会全部授予海外控股公司指派的人控制,海外控股公司并对境内公司原有股东股权设定质押,以实现对境内公司股权和董事会的绝对控制。通过上面的一系列安排,虽然在法律上境内企业仍然视作独立的内资企业,不会违反关于外资转入限制的规定,但是,该公司实际上一切经营及其相应的资产、收入和利润均归海外控股公司,并由海外控股公司实际控制。在此种情况下,境内企业满足了上述VIE的标准,即该VIE应合并进入海外控股公司的报表范围。在美国上市的中国互联网企业,如盛大、搜狐等,均是通过VIE的方式完成海外重组的

中海油总经理傅成玉:中海油回归A股不会太远

对各界关注的中国海洋石油公司是否有可能回归A股市场的问题,中海油总经理傅成玉日前在青岛对《中国证券报》记者表示,中海油将回归A股市场,回归还有很多程序要走,包括向中国证监会的申请程序。

傅成玉说:“我相信,不光是中海油,所有在海外上市的中国公司,最终都要回归A股市场。这取决于两方面因素,一是国内市场一些程序上的完善,二是海外上市的企业要加快进度。”他说,中海油回归A股“不会太远。现在有这个计划,但时间还不好预测,因为这不完全由企业自己决定”。

参考资料:

中国企业拿下美最大光伏订单(美的集团 光伏)

加入澳籍,靠光伏成为中国第一代首富的施正荣,为何公司迅速破产?

1963年2月10日,江苏扬中安定村一户陈姓贫穷家庭中,出生了一对双胞胎。由于曾经有了一儿一女,这对双胞胎的到来,不只没能给这对夫妇带来欢乐,反而让他们愁眉不展,毕竟以家里的条件,很难养活这么多孩子。也是这一天,施家也出生了一个胎儿。

可惜生下来不久就夭折了,这让施家夫妇悲伤不已。毕竟他们好不容易才怀上的孩子,却没能成活下来,他们悲哀之余,就特别盼望能有一个孩子。

于是,施陈两家人经过协商,陈家双胞胎中的弟弟被送给了施家,并给取名施正荣,而他的命运也因而发作了转机。施家不算富有,但比起施正荣的原生家庭,那自然还是要宽裕一些。再加上施家为人宽厚,虽然后来他们也生下了亲生儿女,但他们仍然对施正荣视如己出,对他不只心疼有加,而且还不断供他读书。

施正荣从小就晓得本人的身世。虽然养父母待他不薄,但他却总是没有平安感。所以他从小就十分懂事,对养父母很孝敬。特别是学习,他更是刻苦勤奋,成果不断首屈一指。

16岁的施正荣是第一批恢复高考后的大学生,他顺利地考入了长春理工大学,就读于光学仪器专业。大学毕业后,20岁的施正荣,又考入中科院上海光学精细机械研讨所,攻读硕士学位。那时,中国正短少人才,关于人才的培育也是不遗余力,像施正荣这样有天赋的人才,自然得到了国度的注重。于是,他在获得硕士学位后,公费留学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大学,并师从国际太阳能电池权威的马丁·格林教授。

留学期间,施正荣经过他不俗的表现,很快得到了马丁·格林教授的重视。他经过不时研讨,不只发表了不少质量很高的博士论文,还拿到了多项专利。

1993年,施正荣在获得了博士学位后,并没有想到报效祖国,而是在马丁·格林教授的引荐下,成为了一研讨所的一名研讨员。随后他参加澳大利亚籍,并在那里娶妻生子,过上了颇为富足的中产生活。

但是,施正荣却并不满足于这种一眼望老的宁静富足生活。他还年轻,那样普通的生活,显然让他觉得太过无聊。

当时,中国在变革开放的大潮中,不少人下海经商,这其中不乏胜利人士。看着跻身于富豪榜上的这些人,施正荣也颇希望有朝一日,他也能跻身其中。

比起那些下海经商的侥幸儿,施正荣以为,本人的优势比他们多。一方面本人在光伏专业有很深的研讨,光是专利就有10多项。这相当于他具有他人没有的科学技术,同光阴伏在中国还处于空白范畴。也就是说,他会成为第一个吃螃蟹的人,而这当然也让他更容易胜利。

所以,施正荣在2000年辞掉了待遇丰厚的研讨员工作,变卖了家产,揣着40万美圆,带着妻儿决然回国了。

起初,施正荣四处游说,他启齿就对人家说:“只需800万美圆,我就能够发明出一个世界第一大企业。”

那时分,固然有人赚得盆满钵满,但800万美圆还是个不小的数目。再加上“光伏”是个生疏词汇,在商海里沉浮的生意人都明白,人永远赚不到认知外的财富,除非靠运气。而这种运气得到的财富,常常又会凭实力亏掉、所以他们对投资异常慎重,何况施正荣看上去如此神神叨叨,很有些传销人的气质。

不光是生意人不信任施正荣,政府官员也对他不感冒,觉得他是个骗子,所以他常常被赶出办公室。

不过,志自得满的施正荣,并没有泄气,在他一次又一次的努力下,他终于遇到了一个愿意置信他的人——李延人。

李延人是前无锡市经委主任,当时曾经退居二线,正谋划着做笔投资。

所以,当施正荣向李延人描绘了一番光伏产业的锦绣前景后,两眼放光的李延人,当即就决议与施正荣协作。

李延年应用他多年的人脉关系,不只得到了无锡政府的支持,而且还把国资名头的企业,都笼络过来停止融资。最终在他的努力下,一共融资了600万美圆。再加上施正荣的40万美圆和他那价值160万美圆的专利技术,树立公司的资金算是到了位。

随后,在无锡政府的支持下,施正荣不只批到了免费的工业用地,还争取到了税收等处方面的优惠政策。于是,中澳合资无锡尚德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便正式成立了。

虽然一切都杂乱无章地在停止,但在施正荣看来,创业毕竟不像做科学研讨。刚开端他也阅历了很多艰难,以至由于企业订单屈指可数,运营几次都面临窘境。公司里的人员活动性也很大,几个重要的中心技术人员也纷繁跳槽。

最让施正荣念念不忘的是,那时由于入不敷出,不光是与他协作的企业要来搬公司的设备抵账,就连清洗公司的员工,由于2万块钱的合同,也指着他的鼻子,对他出言不逊。

就在一筹莫展的时分,李延人再次挺身而出。在他的游说下,小天鹅、山禾制药等多家企业再次出资了5000万元钱。无锡政府也为了树立招商引资的模范,为尚德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拉到了5000万的低息贷款。还在才能所及的范围内,先后给了施正荣11个消费项目。经过多方努力,施正荣终于渡过了难关。

在政府的鼎力支持下,又有诸多企业的资金加持。不过最侥幸的是,正好德国公布了《新能源法》。这不只让各国对光伏需求量巨增,同时政府可观的补贴,也为光伏能源起到了火上浇油的作用。

尚德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主要消费光伏电池和组件。由于产质量量过硬,再加上价值要比国外公司的低2个点。所以国外公司纷繁与尚德太阳能电力公司签下了订单,这让尚德太阳能电力公司很快就扭亏为盈。并且在公司成立的第3年便让业绩翻了数十倍之多,光是一年的销售额就有数十亿之多,这样的业绩神话,在当时惊呆了一切人。

施正荣作为光伏产业的领军人物,自然遭到了媒体的关注,他不只被称为“中国光伏第一人”,而且一提到他,大家便对他用尽溢美之词。确实,正是他把光伏这个生疏行业引入国内,让国内光伏产业与世界程度的差距缩短了15年之多。所以在大家眼里,他不是简单的实业家,他是科学家式的实业家。

当时,光伏产业成了最有前景的绿色产业,全国有300多个城市都争相创立产值超千亿的光伏产业园,国度也把光伏产业列为了“十一五规划”之中。且国度为了鼓舞光伏产业,还给予了较高的补贴。

在一片大好形势下,施正荣却着手除掉对他缚手缚脚的公职管理者,而第一个分开公司的正是为公司创立立下了丰功伟绩的李延人。

做过官的李延人在成为公司董事长后,他很懂得运用政治伎俩,在公司里树立威信,并拉帮结派组建本人的权力。那些不肯屈从于他的高管们,遭到了他的排斥,最终只能跳槽到别的公司。

而且李延人常自恃功高,以为施正荣只懂得技术,基本不懂得处置人脉关系。所以他以为公司是他应用他那些关系才组建起来的,这也让他对施正荣很不放在眼里。不只经常在员工面前贬低施正荣的才能,而且还屡次不和施正荣磋商,便点头了一些重要的决议。

在施正荣看来,公司里的管理,曾经呈现了很大问题,所以他从李延年下手,将和李延年抱团的权力逐步拔除。比方李延年走的时分,只带走了100万元钱和那辆他开了多年的飞驰车。

随后,施正荣又花钱买下了当初融资的8家国有企业股东的股份,让他们先后退出了董事会。

到此时,施正荣才觉得,再也不会有人对他指手画脚了。于是在他的努力下,尚德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在2005年下半年顺利在美国上市。

要说,此时的施正荣真的是个传奇人物,由于在短短4年间,他就让资金像滚雪球一样,疾速到达了180多亿的资产。而他也因而刷新了首富排行榜,成为了第一代首富。

胜利来得太快,让施正荣似乎有些忘乎所以。他说:“从今天开端,我不再赚一分钱,我只花钱。”

施正荣实行了他的决议。假如说在创业初期,他还经常到车间里去视察,和工人一同挤在食堂里吃盒饭,如今他就很少会在公司里出面了。他经常呆在国外,不是和美国副总统戈尔吃晚餐,就是和英国查尔斯王子谈生意,要不他就和澳洲影后凯特布兰切特列席活动。

为了配得上“首富”的称号,施正荣出行也非常张扬。他去参与达沃斯论坛,就花了20万美圆包了一架公务机,同时他还请了6个保镖维护他和家人。

一向喜欢豪车的施正荣,先后购置了三辆雷克萨斯、一辆宝马、一辆飞驰S600,一辆顶级宾利、一辆路虎和一辆沃尔沃。注重礼仪的他,会晤不同的人时,他总是依据对方的身份和脾气,开不同的车。

走出国门,施正荣的名声也传到了国外,英国《卫国》把他评为“可以解救地球的50人”之一。他创立的尚德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也被美国华尔街称为“光伏界的微软”。

那时分,施正荣在国内几乎牛得不行,每天都有记者等在他家门口或者公司门口,只为能采访到他。很多严重活动和名流聚会,都会约请他来增姿添彩。

享用着众星捧月的觉得,施正荣的气派也愈发大了。2000年底,由于光伏产业市场开端走下坡路,在新能源行业峰会上,施正荣就很不客气地当着众人的面,指着政府官员和同行们说:“你们应该回去好好反省才对。”

物极必反,施正荣的辉煌,并没能维持多久。

由于国内光伏行业疾速扩展,招致硅的价钱从最初的20美圆一公斤,涨到了200美圆一公斤。施正荣为了有稳定的硅供给公司,经过一番会谈后,他以每公斤80至100美圆的价值,与硅供给公司签署了10年的合同。

谁知,合同签署不久,就赶上了2008年的经济危机。而这场经济危机也让光伏产业产能过剩的问题凸显了出来。于是,国度为了缓解这种现象,中止了对光伏产业的补贴。这样一来,许多光伏产业由于失去了经济补贴,疾速就破了产,硅原料价钱也随着需求量的减少,价钱大跌。

这下,傻了眼的施正荣,只得提早与硅供给公司终止合同,并为此支付了2.1亿美圆的违约金。

但是接下来,欧美施行的反倾销和反补贴法案,更让国内的光伏产业雪上加霜,尚德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的市值也随之亏损了60%。之后尚德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每天都亏损得非常严重,且欠下了数额宏大的债务。

到2013年时,尚德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曾经到了濒临破产的地步。

当时,无锡政府与国度开行想要救尚德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不过,他们提出要施正荣把个人资产作为无限义务担保,却遭到施正荣反对。

后来,无锡政府又提出让国资公司无锡国联接收尚德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这就意味着施正荣退出他的个人股份,而这也遭到了施正荣的回绝。

不肯牺牲个人利益的施正荣,反过来对无锡政府说:“我这么多职工,你不救我,我就关门。”

由于施正荣与无锡政府没有达成分歧意见,最终,尚德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有如烟花普通,在短短数年里阅历了极致光彩和转眼没落。

但是,在最后关头,施正荣没有想着解救公司,而是应用种种手腕,将尚德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的大量财富,转移到了本人名下,然后他便拍拍屁股走人。尚德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这个烂摊子,他丢给了无锡政府。

施正荣背信弃义的做法,加快了尚德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的消亡。

当时外界对他的行为十分不齿,有记者就此问他,当初为何不肯以个人资产作担保?他却漠然表示:“我都分开尚德了,我凭什么还拿我的钱来给它作担保。”

企业家对信誉十分看重,但施正荣却并不这样以为。他虽然由于破产风云被无数人辱骂,但他却对此毫无惭愧,他说:“我是个问心有愧的人,基于这些,我缄默也不觉得冤枉。”

尔后,施正荣回到澳大利亚寂静了一段时间。就在人们曾经渐渐淡忘他的时分,他却又带着一款新型的光伏产品,呈现在了国内新能源行业峰会上。

不久后,人们发现,施正荣以25亿财富又登上了胡润百富榜,而他的身份曾经成为了“上迈新能源董事长”。

显然,这个一度臭名远扬的人,想要再次东山再起,只是不晓得信誉缺失的他,能否还能像当初那样侥幸。

美国为什么总跟中国光伏产业过不去

原因很简单一中国光伏产业崛起动摇美国对中国的能源控制

可再生能源包括风力发电,光伏发电,生物质能发电等。我国的风力发电和光伏发电的产量从2008年起就异军突起,坐上了世界第一的宝座。从2005年德国开始对光伏进行度电补贴以来,中国光伏产业的年产量几乎从零起步,到2014年,中国光伏产量已经达到30GW,保持着在全球遥遥领先的地位。在2005年到2012年间,美国和欧洲政府对于光伏发电的补贴,通过采购中国的光伏组件,至少有一半进入了中国光伏制造商的口袋。

在这段时间,美国和欧洲的光伏制造企业被中国的光伏企业挤压得毫无生存空间,数百家光伏企业接连倒闭。风电企业的情况也类似。

但是,这还不是美国和欧洲宣布对中国光伏企业和风电企业进行“双反”的真正理由。

光伏作为可再生能源的一种,除了清洁以外,还有一个很大的特征,就是随处可得。这种能源不像石油那样70%集中在中东,美国只要控制了中东就控制了世界。

而光伏和风力发电具有地域分布的平均性。虽然不同地方的风力大小有区别,日照强度有区别,但理论上,地球上任何地方都可以使用光伏作为能源。即便是在北极,只要是白天,光伏一样可以采用。这也就意味着,如果光伏的应用规模达到了一定的比例,比如占到了现有能源消耗量的20~30%之间,中国对于能源的进口依存度将大大下降。而如果可再生能源站到了能源总消耗量的50%的话,中国几乎可以完全摆脱石油进口的局面。那样,美国所谓的“亚太在平衡”战略,美国在中东的布局,对马六甲海峡、巴拿马运河、霍尔木兹海峡的控制,将完全彻底地失去意义。

虽然现在中国的风力、光伏和生物质能的装机容量才 100GW,也就是一亿千瓦,占中国能源总消费的8%左右,但是,中国新能源的发展速度却十分迅速。按照现在的发展速度,到2020年,中国新能源的总装机将超过250GW,即2.5亿千瓦,预计将超过届时中国总电力装机容量的20%。要知道,那仅仅是五年之后就将发生的。届时,中国的石油需求将比现在减少30%以上,也就意味着中国进口石油的需求将减少60%。这样的话,仅俄罗斯和里海的石油就可以完全满足中国的石油进口需求,届时,美国对于中国的能源控制,将彻底失去意义。这是美国绝对不愿意看到的。

二中国光伏产业的发展将影响美国自身的能源安全

让美国更为担心的是,中国的光伏企业在这不到十年的短短时间内,就已经体现出了强大的生命力。除了成本低廉外,中国光伏产品的技术、性能和质量并不逊色于美国本土的产品。而且,中国的大型光伏企业,在鼎盛时期,每年都投入了大量的资金用于技术研发。而不少企业虽然投入的研发资金比美国的同行少很多,但获得的成果却丝毫不逊色,不少技术都处于领先的势头。

这样的情形如果发展下去,不仅中国自己将实现能源自给,也就是所谓“能源独立”,而且,会倒过来造成美国的能源会对中国企业产生依赖效应。目前,美国对中国光伏的“双反”就遭到了美国包括众多太阳能用户的“低价太阳能联盟”的反对,这意味着,美国光伏用户对于中国光伏制造企业的依赖已经产生,如果美国政府不立刻断然采取措施阻止中国产品的进入的话,这种依赖将越来越严重。如果美国大部分的新能源都依赖中国的产品的话,那么,到时候才采取贸易禁运措施的话,伤害的就将不仅仅是美国的新能源用户,而是整个美国经济。

此外,目前世界上除了中东、非洲和俄罗斯外,其它地区基本都是能源净进口地区,例如欧洲、南美、东南亚、东北亚等。目前,中国的光伏企业对于这些地区的市场渗透也十分深入。而这些地区的能源,现在基本都在美国的控制之下,因此,中国的光伏企业如果这么长期发展下去,必将形成在这些地区从美国的“虎口”里夺食。虽然现在光伏等新能源的发电规模对美国还远远没有构成威胁,但随着新能源规模的扩大,这些非美国的国家一旦对中国的光伏产品产生了依赖,到那个时候,局面恐怕就完全不是美国所能够控制的了。

所以,无论是从美国自身的光伏制造业保护,从保持对中国的能源控制,从保持美国自己的能源独立,还是保持美国对世界的能源控制力,美国都必须在中国的光伏产业的发展之初,将中国光伏产业扼杀在摇篮里。这就是为什么美国政府对中国光伏产业一反再反,穷追猛打,必要置之死地而后快的原因。这不仅仅是为了保护美国的光伏制造企业,也不仅仅是为了保护美国自己光伏产业,而是为了通过遏制中国的光伏产业,确保中国对于进口石油的需求,确保世界上的能源消费国对于进口能源的需求,以确保美国用了半个多世纪建立起来的以石油控制世界的局面不被打破。

这就是美国对中国光伏产业双反的多层次原因。

三美国“双反”战略成效显著

应当说,美国的“双反”政策还是很奏效的,基本达到了他们的目的。现在,中国的光伏企业,不仅因产能过剩元气大伤,而那些还在苟延残喘的企业,也只能基本维持成本,谈不上任何发展。

虽然一年多以来,中国政府对于光伏发电的补贴政策起到了强心针的作用,但现在光伏行业里形成了“重发电轻制造”的明显倾向。“搞电站的牛逼,搞制造的傻逼”,成为了那些拿着资本找电站买路条的光伏投资大佬的口头禅。虽然发展光伏电站是从应用端拉动需求,也是必须的,但如果只重视发电,忽视制造,则恰恰中了美国人的圈套。这正是美国人对中国光伏进行“双反”想要达到的目的。

比行业不景气更为严重的后果是,目前中国的光伏企业已经几乎完全放弃了技术研发。在目前极度艰难的生存条件下,所有的大型光伏企业,都在勒紧裤腰带,设法生存。在工资都发不出的情况下,研发投入根本就不可能被列入预算。据调查,几乎所有的中国光伏企业,从2013年起,就停止了新项目的研发投入。原有的研发项目也大多数中断,只有少数企业还在延续已经立项的研发项目。

作为新兴行业的初期,光伏产业技术更新时间较短,新技术取代旧技术的时间很快。而本来中国光伏企业在制造方面已经形成了自己的优势,如果一直积淀下来,将不断加强这种优势,而一旦中断,则今后又要从头再来。中国企业放弃研发,将对中国光伏产业形成长期致命的伤害。因为,不景气时暂时的,度过以后很快能够恢复,但技术优势一旦失去,将丧失竞争力,造成长期落后。

在中国光伏企业停止研发的同时,美国的光伏企业却在不断加大投入,研发这新的技术。美国政府也从2012年开始,持续加大了对光伏产业的研究项目的资助。

如果美国政府对于中国光伏的这种彼消此长的遏制战略持续下去,中国光伏产业在过去近十年所形成的并不稳固的光伏制造优势,在几年内将荡然无存。那个时候,即便美国取消“双反”,中国的光伏企业也将没有任何竞争力。

在“双反”方面,美国在2012年打出第一招之后,现在已经祭出了第二招,可以肯定这决不是最后一招。甚至还会有“双反”之外的更狠的招数。到目前为止,美国的招数收到了效果,达到了他们希望看到的目的。

至于后面的事态如何发展,如果中国那些应对美国“双反”的专家、企业家和官员们,如果看不到美国“双反”的深层次原因,只是一味在成本、价格和补贴上和美国纠缠,就掉进了美国的陷阱,将注定白费力气。那样的话,很可能山姆大叔后面的招数都不用拿出来,就能够达到他们想要的目的了

但是,尽管美国想搞垮中国光伏产业的决心很大,投入也很大。但是,他们的目的是注定不能得逞的。中国光伏企业的生命力已经得到证明,行业里也不乏有识之士。只要中国的光伏企业能够认清美国“双反”的真实原因,有的放矢,采取正确的对策,就一定能够粉碎美国政府的阴谋,不论美国再用什么样的手段,都不能阻挡我国的新能源事业顺利发展。望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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