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开发区促进储能设备产业发展奖励办法(试行)发布

近日,福建省漳州市开发区管委会发布了《漳州市开发区促进储能设备产业发展的奖励办法(试行)》,对新型储能电池及部件、储能电池集成系统、储能技术推广应用等储能设备发布了奖励办法。奖励标准包括销售奖励、设备投资奖励和第一套认证奖励。

详细列出各项奖励标准:

(一)销售奖励。为鼓励储能企业增加收入,对于年销售额达到10亿元以上的储能设备企业(为促进项目实施,对于当年开工投产的企业,年销售额达到5亿元以上的储能设备符合申报条件),按实际销售额0.12%的比例给予销售奖励,单个企业年奖励金额不得超过500万元。奖励资金由开发区财政承担。

(2)设备投资奖励。对于已投产的储能企业,为扩大生产能力或产品线,增加储能设备生产线投资,总投资2000万元以上,设备投资500万元以上,申请纳入省级重点技术改造项目数据库的,区级财政按实际获得省级技术改造设备投资补贴的50%给予奖励。

(三)第一套认定奖励。储能企业生产的成套设备和单机设备,经认定为国内第一套(套)的,不得超过市场销售单价的60%、奖励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200万元的标准,属于省内第一套(套)的,按市场销售单价不超过30%的标准给予奖励、奖励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100万元的标准。奖励资金由省级财政承担。

政策原文如下:

漳州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印发《漳州开发区促进储能设备产业发展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漳招管规〔2023〕4号

各部门、各单位:《漳州开发区促进储能设备产业发展奖励办法(试行)》已于2023年第33次管理委员会主任办公室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您,请认真组织实施。

漳州开发区管委会

2023年11月13日

漳州开发区促进储能设备产业发展的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发改委关于加快新型储能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规定〔2021〕1051号)、《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支持工业企业技术转型升级若干措施的通知》(漳州市政府办公室)〔2021〕32号)、《福建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认定与支持实施细则》(闽工信规定)〔2023〕3号)等文件精神,支持新型储能设备产业的发展,进一步引导储能设备产业链上下游的集聚,扩大和加强漳州开发区的新能源产业,促进储能产品的生产和销售,促进新能源的产业化。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储能设备生产企业(以下简称储能企业),是指在漳州开发区注册纳税,从事储能设备研发制造的工业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储能设备包括:新型储能电池及部件、储能电池集成系统、储能技术推广应用等。

第四条奖励标准

(一)销售奖励。为鼓励储能企业增加收入,对于年销售额达到10亿元以上的储能设备企业(为促进项目实施,对于当年开工投产的企业,年销售额达到5亿元以上的储能设备符合申报条件),按实际销售额0.12%的比例给予销售奖励,单个企业年奖励金额不得超过500万元。奖励资金由开发区财政承担。

(2)设备投资奖励。对于已投产储能企业,为扩大产能或扩大产品线,新增储能设备生产线投资总额超过2000万元,设备投资超过500万元,并申报纳入省级重点技术改造项目数据库,区级财政将根据实际情况获得省级技术改造设备投资补贴的50%。

(三)第一套认定奖励。储能企业生产的成套设备和单机设备,经认定为国内第一套(套)的,不得超过市场销售单价的60%、奖励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200万元的标准,属于省内第一套(套)的,按市场销售单价不超过30%的标准给予奖励、奖励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100万元的标准。奖励资金由省级财政承担。

第五条经济发展局每年在产业支持专项资金中安排预算,奖励符合本办法奖励门槛的企业,奖励资金根据符合标准的企业情况按实际情况支付。

第六条申请程序

(一)企业申请奖励金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1.奖励申请报告;

2.奖励申请表;

3.证明相关指标;

4.经济发展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奖励申请和受理程序如下:

1.申请:申请人应按上述要求在下一年度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2.审批:经济发展局审核相关申请证明材料,出具审核意见。财政局审核奖励金额后,报经济发展局领导、管理委员会财政局领导审核,经管理委员会主任批准后支付。

第七条发现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各种不正当手段取得奖励的,经济发展局责令企业退还全部奖励;对非法取得奖金的单位或者有关人员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第八条附则

(一)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届满后自动废除。2025年符合本办法奖励条件的,企业可以按照本办法申请奖励。

(2)本办法所涉及的奖励和补贴政策与国家、省、市文件规定的奖励和补贴政策相同或相似,或已享受开发区“一事一议”除文件另有规定外,政策项目应当按照规定执行“高从优不重复”实施原则。单个企业享受本办法所涉及的本级奖励和补贴总额不得高于当年企业对区级财政的总贡献。

(三)经济发展局负责解释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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