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发改委等部门联合发布了《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关于近期实施促进民营经济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根据通知,支持民营企业参与重大科技研究,领导工业软件、云计算、人工智能、工业互联网、基因和细胞医疗、新能源储存等领域的研究任务。(责任单位:科技部、国家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部)
原文内容:
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关于近期实施多项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措施的通知
发改体改〔2023〕1054号
司法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和城乡发展部、交通部、水利部、商务部、应急管理部、审计署、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能源局、国家工商联合会:
为进一步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决策部署,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促进解决民营经济发展中面临的突出问题,激发民营经济发展活力,增强民营经济发展信心,现提出以下措施。
一是促进公平准入
1. 在国家重大项目和薄弱环节项目中,选择具有一定收入水平和相对成熟条件的项目,形成鼓励私人资本参与的重大项目清单。通过举办重大项目推介会,在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上开设专栏,向民营企业发布项目信息,积极引导项目实施。与上述措施相比,各地区形成了鼓励私人资本参与的项目清单,并加强了推广。(责任单位:国家发改委、工信部、全国工商联)
2. 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扩大基础设施领域(REITs)发行规模,促进合格的私人投资项目发行基础设施REITS,进一步扩大私人投资。(责任单位:国家发改委、中国证监会)
3. 支持私营企业参与重大科技研究,领导工业软件、云计算、人工智能、工业互联网、基因和细胞医学、新能源储存等领域的研究任务。(负责单位:科技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
4. 提高民营企业在产业链供应链关键环节的供应能力,在全国各县培育一批具有中小企业特色的产业集群。(责任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
5. 促进平台经济健康发展,继续推出平台企业“绿灯”投资案例。(责任单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
6. 支持专业的“小巨人”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在当地国家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备案,开展快速预审、快速确认和快速权利保护。(责任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
7. 开展民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升级行动,提高民营企业质量技术创新能力。支持民营企业领导建立国际产业和标准组织。继续开展“计量服务中小企业之旅”活动,支持民营企业参与产业计量测试中心建设,提高民营企业的先进测量能力。(负责单位: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
8. 根据《帮助中小企业稳定增长、调整结构能力强的若干措施》(工信部企业函)〔2023〕4)要求将政府采购项目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延长至2023年底40%以上。加快合同款支付进度,利用信用担保,为中小企业参与采购活动提供便利。(责任单位: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9. 开展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突出问题专项治理,采取行政处罚、监督整改、通报案件等措施,重点解决地方保护、所有制歧视等一些民营企业强烈反映的问题。支持各地区探索电子营业执照在招标平台登录、签字、在线合同签订等业务中的应用。(责任单位:国家发改委、市场监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10. 修订并发布了新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促进各类业务实体依法平等进入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和业务。(责任单位: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二是加强要素支持
11. 在当年10月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期和次年1-5月最终结算期的基础上,增加当年7月预缴申报期作为可享受政策的时间点,符合条件的行业企业可按规定申报研发费用附加扣除政策。(责任单位: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
12. 继续保证出口企业正常出口退税的平均处理时间在6个工作日内,将一、二级出口企业正常出口退税的平均处理时间压缩到2024年底。更新发布国家(地区)投资税指南,帮助民营企业更好地防范跨境投资税收风险。(责任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13. 将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延长至2024年底,继续加大普惠金融支持力度。引导商业银行接入“信用易贷”、地方信用调查平台等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加强跨部门信用信息的连接。扩大私营企业的信用贷款规模。有效实施金融企业坏账核销管理制度。(责任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国家财政监督管理总局)
14. 将民营企业债券中央和地方合作增信新模式扩大到各类符合发行条件的民营企业,尽快形成更多示范案例。(责任单位:中国证监会、国家发改委、财政部)
15. 为满足民营中小企业的土地需求,探索产业链土地供应的实施,对产业链相关项目涉及的多块土地进行全面供应。(责任单位:自然资源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16. 除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外,供水、供气、供电企业的投资界面在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免费延伸至企业建设区划红线。(责任单位:住房和城乡发展部)
17. 赋予民营企业职称评审权,允许技术实力强的民营企业单独或者联合成立职称评审委员会进行独立评审。(责任单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三是加强法治保障
18. 清理和废除各类所有制经济原则的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加强对私营经济发展的保护和支持。(责任单位:司法部)
1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在城市管理、生态环境保护、市场监督等关键领域,明确不予处罚的具体情况。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监督行政罚款设置和实施的指导意见》。对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中的罚款进行专项清理,并公布清理结果。(责任单位:司法部、生态环境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应急管理部)
四、优化企业相关服务
20. 全面建立清洁政府与商业关系,支持各地区探索以不同方式服务民营企业,充分利用国家综合政府服务平台等数字手段,提高企业政策和服务效率,采取多种措施帮助民营企业解决问题。(责任单位:国家工商联合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1. 建立与企业行政许可有关的中介服务清单管理制度。未列入清单的,不再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未来确需新设立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设立并纳入清单管理。将中介服务纳入各级综合政府服务平台,实现机构选择、费用支付、报告上传、服务评价等全过程的在线处理,公开接受社会监督。(责任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发改委)
22. 加强对拖欠民营企业账款的清理,重点清理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拖欠中小企业账款。审计部门接受民营企业反映的欠款线索,加强审计监督。(责任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审计署、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23. 全面实施简单取消和普通取消制度,完善企业取消“一网络服务”平台。完善关闭制度的配套政策和措施。(责任单位: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
24. 除依法保密外,企业相关政策的制定和修订应充分听取企业家的意见和建议。企业相关政策的调整应设定合理的过渡期。(责任单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五、营造良好的氛围
25. 分级畅通企业投诉渠道,在国务院“互联网” 监督平台开设企业相关问题征集专项公告,在国家政府服务平台投诉建议系统上开设企业相关问题征集专栏。各地区结合自身实际,将企业相关投诉纳入“12345”热线等政府服务平台,建立转移整改跟踪机制。继续开展万家民营企业评价营商环境的工作。(责任单位:国务院办公厅、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发改委、国家工商联)
26. 开展“打假打敲”等专项行动,打击故意炒作、散布谣言、抹黑民营企业家和民营企业家的“网络黑嘴”和“黑产业链”。(责任单位:公安部、中国证监会、全国工商联合会)
27. 将各地区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实施情况纳入国务院年度综合监督,督促整改发现的问题,宣传和推广良好的经验和实践。建立中央预算内投资促进民间投资奖励支持专项项目,每年为一些民间投资增长快、比例高、活力强、措施实际的市县提供奖励支持。(责任单位:国务院办公厅、国家发改委)
28.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表彰和奖励对民营经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弘扬企业家精神,发挥先进基准的示范和领导作用。(责任单位:国家工商联合会、国家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改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科技部
中国人民银行
税务总局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
金融监管总局
2023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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