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能源汽车好是好
充电未便成困扰
自有车位设充电桩
谁料物业来阻挠
增设私人充电桩遭物业拒绝,业主提起诉讼
老王是某公寓的业主,曾采办所在小区的一个地下停车位。2022年头,老王的家人采办一辆新能源汽车,为解决充电未便的问题,老王决议在自家车位上自费安装充电桩,但物业公司却以电容量不足为由拒绝了老王的要求。老王遂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物业公司协助自己在自家车位上安装新能源汽车充电桩。

一审法院:驳回业主诉讼请求
物业公司在诉讼中辩称,案涉小区是2007年扶植的老小区,没有计划新能源充电桩,现在小区的供电仅能满足日常生活,并不具有增设新能源充电桩的能力,物业公司今朝正在计划小区电改和增设公共充电桩。一审法院以为,小区用电会超负荷,故在老王车位处安装充电桩欠妥,且物业公司针对充电桩的现实需求已有相应的对策和办法,故判决驳回老王的全部诉讼请求。老王不服一审判决,遂上诉至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业主对自有车位享有公道使用权,
应予以支持
物业公司在诉讼中辩称,案涉小区是2007年扶植的老小区,没有计划新能源充电桩,现在小区的供电仅能满足日常生活,并不具有增设新能源充电桩的能力,物业公司今朝正在计划小区电改和增设公共充电桩。一审法院以为,小区用电会超负荷,故在老王车位处安装充电桩欠妥,且物业公司针对充电桩的现实需求已有相应的对策和办法,故判决驳回老王的全部诉讼请求。老王不服一审判决,遂上诉至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官:以法治手段推动绿色生活方式
《民法典》首次将绿色原则作为根基原则载入法令,以法治手段引导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
发展新能源汽车是我国应对天气变化、推动绿色发展的战略行动,相关部分已出台多项政策,助推解决新能源汽车充电根本设施扶植困难。因此,业主如有安装充电桩的公道需求,物业公司不得任意拒绝,不得擅自私设“门坎”,而应积极协助,确保小区实现充电设施“安得起、用得上、安心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俭资源、庇护生态情况。
第二百四十条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罚的权利。
第二百七十二条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罚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平安,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正当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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