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广州再发新型储能产业政策 一次性奖励500万元

9月26日,广东省广州市、江门市再发新型储能产业政策。

广州市发改委关于支持新型储能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支持广州市批准建设的产业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以满足新型储能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关键部件研发、产业化推广应用、创新资源整合等需求。,并获得国家发改委批准(认定)。一次性奖励500万元;经广东省发改委批准(认定)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鼓励企事业单位申请国家、省新型储能试点示范项目,对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试点示范项目给予最高奖励1000万元;对广东省发改委、广东省能源局试点示范项目给予最高奖励500万元。

江门市提出了加快新型储能企业优质发展的若干措施,加强新型储能产业链的延伸和补充,重点支持新型储能电池、隔膜、储能设备、电池管理系统、电池综合利用等项目的引进。总投资10亿元以上的制造项目,按实际固定资产新投资不超过2%的比例给予奖励和补贴。

对新型储能行业具有较大竞争优势的电池产品及相关材料,按投入产业化费用30%的标准给予补贴,单个项目最高补贴不超过1000万元。

符合条件的新型储能总部企业,最高经营贡献奖励不超过1000万元;工业和信息化部新认定的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含冠军产品所在企业)一次性奖励不超过120万元;新获国家级专业化“小巨人”认定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支持新型储能企业建设绿色工厂,提高工业固体废物回收水平,对合格的工业固体废物回收项目给予不超过2000万元的支持。新型储能企业申请免费政策性出口信用保单,支持最高出口额不超过300万美元。

政策原文如下:

广州市发改委关于支持新型储能产业优质发展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

为促进我市新型储能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加快新型储能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规定〔2021〕105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关于促进新型储能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广东省办公厅)〔2023〕4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新型储能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广州市办公厅)〔2023〕15号)等文件精神,根据广州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政策措施。

第一条本措施适用于新型储能领域的相关企业或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施独立会计,符合信用管理的有关规定。

支持范围包括新储能领域的创新载体、试点示范、重大项目等。

第二条【创新载体建设】支持在广州批准建设的产业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对获得国家发改委批准(认定)的产业化推广应用、创新资源整合等需求,一次性奖励500万元;获得广东省发改委批准(认定)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国家、省发改委已安排补贴资金的,原则上市不再提供配套补贴;国家、省有明确的配套金额或者比例要求的,按照要求执行。

第三条【试点示范奖励】鼓励企事业单位申请国家、省新型储能试点示范项目,对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试点示范项目给予最高1000万元奖励;对广东省发改委、广东省能源局试点示范项目给予最高500万元奖励。单个项目由多个企事业单位联合申报批准的,奖励资金按其协商约定分配。

第四条【重大项目支持】支持科技含量高、驱动效果强的新型储能领域重大项目在广州落地“一事一议”支持的方式。

第五条【总部经济政策】按照广州市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相关政策,积极引进和培育新型储能领域的总部企业,支持符合市总部企业条件并获得认可的企业。

第六条[产业集群建设]鼓励新储能企业、机构建设科技联盟、产业协会、服务机构等公共平台,加强产业指导和沟通。支持新储能企业和机构结合共同技术研发、资源要素共享、产品供需匹配等需求,形成创新联盟,加强整合协调发展,提高整体市场竞争力。

第七条【优化审批流程】促进新型储能制造项目和推广应用项目的便利化。不涉及电网、发电、区域集中供冷项目的不跨区项目,由区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强化因素保障】支持新型储能项目在广州落地,在能耗指标和能耗获取、用水、用地、用海等方面支持合格的制造项目、推广应用项目。

第九条加强对新型储能项目的财政支持,对符合地方政府专项债务支持领域和条件的新型储能项目进行财政支持项目,支持地方政府专项债务申报,积极发挥碳减排支持工具作用,引导金融机构为合格项目提供财政支持,鼓励金融租赁支持新储能项目设备采购,引导保险机构拓宽新储能专项保险,加快广州期货交易所相关期货品种的研发。

第十条本措施由市发展改革部门组织实施。本措施与本市其他类似的优惠措施相关的,由企业独立申报,不重复补贴。

第十一条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3年,由市发展改革部门解释。国家、省、市有关政策法规在实施过程中进行调整的,应当相应调整。

加快江门新型储能企业优质发展的若干措施

新型储能产业是实现碳高峰和碳中和的重要支撑,也是促进高质量制造业强市建设、培育工业经济新增长点的重要动力点。为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新型储能产业优质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和《广东省制造业强省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快新型储能产品优质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是支持企业引进和培育

(一)支持龙头企业投资落户。加强新型储能产业链延伸链补充链,重点支持引进新型储能电池、隔膜、储能设备、电池管理系统、电池综合利用等项目;对科技含量高、驱动效果强的重大新型储能项目,重点支持土地利用、能源利用、环保、金融等;对总投资10亿元以上的制造业项目,按实际固定资产新投资不超过2%的比例给予奖励和补贴。

(二)支持企业增资扩产。与新型储能相关的好项目和好企业不分“新旧内外”,大力支持当地优质企业增资扩产;电池产品及相关材料在新型储能行业具有较大的竞争优势,按30%的标准补贴(包括设备采购费、配套软件采购费、设备软件安装调试费、R&D材料采购费、自主研发设备外包加工费、工程样品测试费),单个项目最高补贴不超过1000万元;在工业用地和仓储用地符合规划且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重点保障新型储能产业项目的空间资源配置。鼓励工业改造、扩建和利用地下空间,不增加土地价格,提高容积率和建筑密度。

(3)支持企业技术改造。支持新型储能企业扩大技术改造投资,鼓励储能企业申报省市技术改造政策。其中,省级技术改造政策奖励不超过单个项目新设备购置金额的20%;市级技术改造政策奖励不超过新设备购置金额的10%。

(四)支持企业梯度培育。对已认定的新型储能总部企业,符合条件的,给予不超过1000万元的经营贡献奖励;工业和信息化部新认定的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含冠军产品所在企业)一次性奖励不超过120万元;新获国家级专业化“小巨人”认定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对国家级专业进行特新“小巨人”商业银行信用贷款,企业和省级专业特新企业,给予贴息支持。

(五)支持企业绿色发展。推进新型储能企业节能降碳增效行动,全力保障新型储能产品绿色设计制造,支持新型储能企业建设绿色工厂,提高工业固体废物回收利用水平,对合格的工业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项目给予不超过2000万元的支持;继续推进清洁生产,获得“粤港清洁生产伙伴”(制造业)优越标志企业“粤港清洁生产伙伴”(制造业)标志性企业一次性给予最高奖励不超过8万元、5万元。

(六)支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支持新型储能企业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支持企业缴纳保费的10%,每个企业每年获得的短期进出口信用保险最高支持资金不超过100万元;对新型储能企业购买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信用服务支付的信用调查费和信用报告费给予50%的补贴;支持保险公司销售平台保险产品,新型储能企业申请免费政策性出口信用保单,支持最高出口额不超过300万美元。

二是支持产业链一体化发展

(七)支持产业链上下游协调发展。推动建立新型储能产业联盟,开展新型储能上下游产业链对接会议、配套会议等活动,促进上下游储能企业与龙头企业密切合作;促进强大合作,充分发挥硅能源产业园优势,促进以龙基绿色能源和中国创新航空为代表的新能源和新储能企业“新能源 储能”实现强强联手,打造光储一体化解决方案;鼓励企业延伸产业链,布局上游产业,降低原材料成本,增强风险应对能力。

(八)支持产业链与创新链的深度融合。加强江门双碳实验室对新储能产业的科研,安排3年不少于1亿元的基础研究或关键技术研究;支持新储能产业关键核心技术“揭榜挂帅”对项目成功批准的,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财政补贴;支持新型储能企业从国内外高校和科研院所引进科技专员,技术研发活动成功开展的,按实际研发费用的10%-20%给予补贴,每个特派员最高不超过2万元。

三、支持产业集聚生态建设

(九)支持江门新型储能企业承接产业有序转移主平台。加强江门产业有序转移主平台对新型储能企业的招商引资,重点支持硅能产业园、电力设备产业园、广海湾能源“双碳”建设工业园区内的新型储能项目。符合主平台产业转移政策并建成投产的项目(企业),按设备购置金额和自建厂房固定资产投资金额(不含土地购置成本)不超过9%给予一次性奖励,每个项目(企业)累计不超过2250万元。

四、财政、税收支持和人才保障

(十)支持金融要素供给。推动新储能项目纳入绿色项目数据库,引导银行机构创新绿色信贷产品,为新储能项目主体提供优质金融服务,引导保险机构建立新储能项目专属保险,进一步丰富保险产品供应,支持新储能企业通过澳大利亚债券发行跨境融资,引进海外资金支持项目发展;挖掘合格的新储能企业纳入“金种子”推动更多新型储能企业上市发展。

(十一)支持产业税收优惠。落实新型储能企业所得税相关优惠政策,全面落实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投资基础研究、设备采购一次性扣除等税收优惠政策;综合政策,帮助新型储能企业救助稳定生产,落实小规模增值税纳税人增值税分阶段减免,小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六税两费”扩大减税等普惠性减税政策;加快新型储能企业增值税退税处理进度。

(十二)支持人才引进和培养。对符合招聘补贴条件的新型储能企业给予招聘补贴,每个新员工给予500元补贴,每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全日制硕士和本科毕业生给予2万元、每月补贴1000元;推动高校与新型储能企业共同建立新型储能产业培训基地,引导储能企业与职业学校、技术学院联合招生“校企双制”继续开展技术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我保证你引才”行动计划支持新储能企业与人力资源机构对接,协助企业定期招聘新储能专业优势机构;做好新储能领域的高水平人才服务,支持落户安居、医疗保障、子女入学、创新创业等方面,为人才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五、其他事项

在实施过程中,国家、省、市有关政策法规进行调整的,应当进行相应的调整。本措施涉及奖励和补贴条款的实施范围,以当年发布的申请指南为准。与江门市其他类似政策不一致的,按照高、优秀、不重复享受的原则执行。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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