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绝业主安装充电桩,珠海一物业输了官司!法院判决火了

业主在自己采办的地下车位安装充电桩,却被物业以可能存在平安隐患,涉及公共利需业主配合决议等为由拒绝,类似的胶葛屡见不鲜,究竟谁有理?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用一起判决给出了答案。

业主:申请在小我车位安装充电桩吃“闭门羹”

据法院先容,2年前,阿文采办了一辆新能源汽车,并依照自用充电桩安装流程,向所在小区物业公司提交《安装充换电设施的同意书》和《安装充换电设施项目开工的许可意见》,申请在小我车位安装充电桩,不意遭到物业拒绝。

之后,阿文又找到街道办、电网以及住建部分介入协调,无奈物业公司就是分歧意。终极,阿文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要求物业在同意书及许可意见上盖章,并协助打点地下车位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的相关安装手续。

物业:存在平安隐患,需全体业主决议

“我们没有为阿文在相关资料上盖章的合同义务和法定义务”,面临业主的起诉,物业公司在法庭上同样一肚子“苦水”。

物业诠释,阿文虽申请在其车位安装充电桩,但加装充电桩,需要打孔、铺管、走线,必定会占用车位之外的吊顶空间、墙壁等共有部分,还会变更小区现有设施,涉及小区好处,应当由小区全体业主至少是车库全体业主决议。但物业已经收到明白否决阿文加建充电桩的意见,物业不成能盖章同意。

可能存在的平安隐患,是物业拒绝盖章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新能源汽车充电时需要大负荷的电力,而车库属于半封锁空间,且停放的绝大部分车辆是燃油车,一旦引发火灾,必定会对小区业主的生命财富平安造成重大损失,存在严重平安隐患,”物业称,阿文不应当损害其他业主的正当权益,强行要求加装充电桩。

法院:物业应配合业主安装充电桩

一方面是新能源汽车快速普及,带动业主在自有车位安装充电桩的需求激增,另一方面一些物业却由于平安等原因,不愿或不敢盖章同意。当事方各执一词,各有各的来由,法令究竟会支持谁呢?香洲法院经过审理,一审判决支持业主阿文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以为,按照《物业服务合同》,国家部委和广东省发布的《关于加速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根本设施扶植的通知》《关于加速新能源汽车产业创新发展的意见》等文件,物业公司配合业主安装充电桩,既是部分规章、行政规章的要求,也是合同约定的义务。

法院同时以为,本案情形并不属于法令规定的必须由业主配合决议的事项,业主阿文为了自有车辆充电需要,在其车位上加装充电桩,可能存在操纵小区共有部分的情况,但其基于专有部分享有的权利,难免有操纵共有部分的现实需要,安装充电桩并不违反法令律例以及治理规约的规定,也未有证据证实影响到其他业主配合好处,应视为对其车位的公道使用。

针对部分业主以及物业担忧加装充电桩可能带来的平安隐患,法院暗示,平安隐患是否现实存在,充电桩的安装是否符适用电平安、消防平安等条件,应由供电等相关部分现场勘查判定,被告物业公司不能仅以质疑作为消极看待,甚至阻挠充电桩正当安装的来由。

南都记者杨亮 实习生向雨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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