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很多人选择采办新能源电动车。然而,有的车主在安装充电桩的环节却碰到麻烦,一些物业治理公司以存在平安隐患或不具有条件为由,分歧意业主在停车位上安装充电桩。这不,广东一名业主就碰到这一问题,她为此起诉物业治理公司,并获告捷诉。
林密斯采办了一辆新能源电动车后,预备在自家的地下停车位上安装充电桩。经咨询,她被奉告:对于有固定产权车位的居民,申请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用电报装的,需提供物业或者业主委员会出具的充换电设施扶植的同意书和物业治理公司出具的开工许可意见。但小区物业公司拒绝出具充换电设施扶植的同意书及进场施工许可同意书,致使林密斯无法向供电部分申请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用电报装。经屡次协商未果,林密斯起诉了物业公司。
庭审中,物业治理公司辩称,业主在其自有车位上安装与其汽车配套的充电桩及向供电公司申请安装电表是其正当权益,是否同意安装电表,应由供电公司按照法令律例对现场进行勘查决议,无需经过物业服务公司盖章同意。供电公司将物业公司盖章的同意书作为安装电表的前置条件,没有政策和法令依据。
汕头龙湖法院经审理以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俭资源、庇护生态情况。”新能源汽车对促进节能减排、防治大气污染、实现“双碳”方针具有重要意义,而居民区充电根本设施扶植是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关键行动之一,合适绿色出行的发展趋势。
原告林密斯作为案涉车位的使用权人,基于新能源汽车充电需要,有权在其车位上安装自用充电桩设施。国家相关部分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已明白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在居民充电设施安装扶植进程中需予以配合、提供便当。
物业服务企业出具的《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安装同意书》,是居民向供电局申请安装充电桩的条件条件,被告出具的同意书,仅仅是安装扶植充电桩的第一阶段,是否存在用电、消防平安隐患,应由相关部分到现场勘测后作出专业判定为准,不宜在第一阶段就以平安隐患为由拒绝出具同意书。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物业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令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林密斯出具同意其在车位上安装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的同意书,并协助林密斯打点该车位新能源充电桩的安装手续。
经法子官指出,随着新能源汽车的快速发展,居民区充电桩安装需求日益增长,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应当明白各方主体责任。物业服务公司不但应当在安装的进程中予以配合、提供便当,在后续的治理中,更应当进步监视治理能力,增强用电平安巡查,及时发现而且制止违法违规用电行为,消除充电桩平安隐患。业主也应当谨慎留意,依法依规安装使用,治理维护充电桩,切实保障小区其他业主的人身财富平安,配合营造平安高效、便当有序的充电情况。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章程 通讯员:刘泽斯、张晓珊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 张映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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